关于诉讼业务的几点总结
Some Points about Litigation Affairs
刘道臣
【摘要】作者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就诉讼目标、方案、技巧等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诉讼业务 诉讼目标 诉讼方案 诉讼技巧
【全文】
关于诉讼业务的几点总结[1]
律师业务和诉讼有着“难解之缘”,即使在非讼业务方兴未艾的今天,诉讼业务仍然不容半点忽视。诉讼案件“万象纷呈”,相应的处理方案不一而足,不过诉讼业务并非无规律可循。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试作如下几点总结,以求教于同仁!
一、 诉讼业务的目标
何为诉讼业务的目标?
此问题似乎不值一论,“诉讼的目标不就是胜诉吗?” 笔者认为不尽然。笔者认为,诉讼目标是获得委托人认可的诉讼结果,而胜诉只是委托人认可的一种结果;虽然委托人大多希望胜诉,但胜诉并非委托人认可的唯一结果。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做好诉讼业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具体诉讼案件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具体诉讼结束之前很难确知其最终结果。其次,由于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一些环节上尚不够完善,如有的案件受到某种干预,导致在法律上应当胜诉的一方以败诉而告终。再次,法律上应当败诉的诉讼一方难以追求胜诉结果。最后,与胜诉相比,委托人的认可对于律师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更富深刻性和全面性,因为律师有可能获得所有的委托人认可,但未必在每个诉讼案件中均能胜诉。这决定了如果仅把胜诉作为诉讼的目标是不现实的。
认识到诉讼的目标在于获得委托人的认可,能让律师自觉地意识到律师的工作不仅是为了得到法官的支持,也是为了取得委托人的信服。当面临或者出现败诉结果时,律师要通过沟通和说服工作使委托人认识到,败诉如果不是因为审判机关存在不公正因素,就是法律上确实难以胜诉,而绝不是律师的失职或无能,从而让委托人在败诉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认可律师的工作。
实现上述诉讼目标应当完成两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出合理的诉讼方案;二是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在此需强调的是,当委托人对具体诉讼案件的期望过高时,要设法让委托人改变“初衷”。实践中,委托人由于往往只考虑对自己有利的因素,或者不懂有关法律规定,或者仅出于道德上的判断等原因,对具体的诉讼案件往往心存奢望。这种“奢望”是律师获得委托人认可的绊脚石,律师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化解委托人的“非份之想”,实现合理的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