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也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治国方略。建立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贯彻和实行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效益优先等原则和机制,这些原则、观念和机制只可能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获得充分的发展和有效的实行。其次,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避免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就必须建立一种民主决策的机制和制度,并赋予这种制度极大的权威,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制度就是在法治理论、方略指导下创设的法律制度。再次,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要消除封建的等级特权的影响,不仅要使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要牢牢树立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权威,这种观念也只能在法治的国家真正建立起来。最后,要消除腐败,反对官僚主义,也必须建立一种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这种机制只有转化为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才能具有应有的威力和力量。⑥
2、行政诉讼和法治
(1)行政诉讼必须在法治条件下才能有效运作。
在人治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甚至不可能产生,更谈不上实际和有效运作。首先,人治理论轻视法和制度的作用,过分相信伦理和道德的功能。如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会侵犯人民的权益。即使公民和政府发生争议,也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解决,而无需诉诸法院。其次,在人治条件下,立法不受重视,法律不完备,行政争议即使诉诸法院解决,法院无法可依,也无从解决。此外,在人治条件下,法院主要作为专政工具,主要用于对付反革命和其他反社会分子,而很少用于解决民事、经济争议、更不会用于解决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制度在人治条件下不可能建立。
在法治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与法治紧密相连。首先,法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而这必须有监督,有制约。监督和制约不仅要有自律,更要有他律。其次,法治强调人权,强调公民权益保护,而司法保护是人权最有效的保护。此外,法治理论不否定伦理和道德的作用,但更重视法和制度的功能,如认为人民政府也会犯错误,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可能侵犯人民的权益,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建立纠错和救济机制,而行政诉讼制度正是这样的机制。⑦
(2)行政诉讼不仅是法治必然要求,是法治的构成要素,同时全面的促进着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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