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行政尚无法可依的时候,司法已成为公法
——刑法和程序法——的对象。只要国家的行政活动仅仅由国家利益和合目的性来左右,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就只可能有行政技术,而无行政法可言;只有赋予与国家利益相对立的私人利益在法律上的请求权,并尊重它,赋予相互义务与权利,才有产生这一法律的根本基础。……只有在统治者从它和平民一起遵守的不取决于它本身的法律秩序中解脱出来,面对自己可以限制的统治权的时候,才可能从平民相对于统治者的权利中找到行政法、公法。”③
通过上面对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家与个人、政府与个体不再是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个人也不再完全遮蔽于在国家阴影之下。在法律面前,二者的关系发展为一种对峙与平衡、冲突与妥协、平等与对话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包含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的冲突。这也就自然的引出了下文将述及的主旨——法治。
二、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1、法治
(1)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主张执政者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原则和方法。④ 过去在学术界,有人认为:“人治是指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等都离不开人,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好比是武器,人好比是战士,武器离开了战士,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的,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应当使战士与武器结合起来。历史上从未有过纯粹的法治或者人治,只有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因而在现阶段的政治生活中,既要法制又要人治,要法治与人治的结合。”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治与人治不仅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理论、思想和方法,而且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实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法治的理解是不同的。远在春秋战国,法家虽然也主张以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但这种法治被视为实行君主专制的工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它意味着法治高于一切,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专制时代,尽管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一定社会的法律秩序。然而,由于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王权是基本上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皇帝的话被奉为圣旨,君主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因此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在这样的社会,从根本上说,实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待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否定了“主权在君”、“君权神授”,同时也产生了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当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革命斗争的胜利后,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权时,便首创了
宪法的先例。当《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
宪法的序言时,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尔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各自的
宪法时,都普遍接受法治原则,在
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得到法律保障,以及反对特权等基本内容,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
宪法原则。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