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约方处于一种没有偿还能力的地位,受害方的损害弥补程度自然会降低或成为不可能,特别是那些负债累累、濒临破产的企业,根据破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受害方的损害弥补希望十分渺茫。
五、违约原因分析
违约在以契约为媒介的市场交易中产生,它是契约运行的断层和病变现象。对违约原因的研究是对违约病症的病理学解剖。这种剖析既不能囿手纯法学的视角,也不能归责于某种单一因素的作用。违约作为契约运行的病态表象,寻求其真正的病源,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制度演变的过程之中。只有把握这一制度演变进程中的特点,以及随之形成的人们的观念、心理和价值标准,才能弄清违约的真正病源。当然,在对违约原因的剖析中,不能忽视几千年来形成的民族文化、心理、观念等深层因素。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一:虽然旧的产品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管理手段的作用在逐渐消退,但其强大的惯性力量对正在形成中的契约制度发生不可低估的影响。经济主管部门越俎代疱式地为企业法人代签合同虽然逐渐减少,但权力部门干预合同签订与履行的事件却屡有发生,以致使“合同签字又画押,不如领导一句活”成为普遍流传的口头禅。行政干预不仅直接阻碍契约神圣观念的形成,而且容易直接引起违约后果。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二:国家政策和计划的一刀切式的急剧变动和调整。虽然政策的变动和计划的调整在制度演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但是,这种一刀切式的急剧变动对契约观念的形成和契约的正常运行是极不利的。1984年掀起的党政军民学经商的热风,放松对各种企业和公司成立资格的审查,使许多冠以“公司”、 “商行”、 “中心”的皮包公司在一夜之间挂牌营业。据大连市对1984年下半年到工商部门登记的2600家公司的审查中发现,皮包公司达400余家。长春市在对公司的清查中发现,在总数12000多家公司中,皮包公司高达9600多家。由于它们“无场所、无资金、无人员”,经营范围无边无际,与外发生联系的合同只能是一纸空文,大量的无效合同和无法履行的合同随之产生。据上海市人民法院1984年统计,在受理的全部合同纠纷案件中,无效合同占20%以上。1985年的财政紧缩政策的出台,大批基建项目随之下马,“烂尾楼”工程随处可见,使得与之有关的大批合同履行受挫。据深圳市调查,在1985年对基建项目的压缩中,仅18层以上的工程项目就有52项下马,与之有关的几千份合同作废,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计。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三:在引入市场机制之先,理论准备和立法准备严重不足。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理论准备严重欠缺的情况下由实践推动进行的。理论准备的不足导致立法准备的不足,以法律约束为核心的市场规则没有建立起来。1982年7月施行的《经济合同法》主体规定之欠缺,条文规定之笼统,合同种类之不足,订约程序、履行规则、违约责任等规定之粗疏,都深刻地体现了对商品经济理论准备之不足。近几年来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
经济合同法》就显得更不适应。虽然各类经济合同条例也相继颁布,但由于法出多门,条文间互相矛盾、冲突,呈现出紊乱状态,没有建立起契约法的科学体系。目前的合同立法有三个单行法律,一是《
经济合同法》,二是《
涉外经济合同法》,三是《
技术合同法》,导致市场交易规则的多样化,无法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合同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目前的局面使得合同法律不堪此重任。立法准备之不足,其严重后果是实践中的无所适从。许多合同的签订无法遵循或不知遵守何法。法律对契约运行的约束和保护自然也就显得难为其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