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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违约状况分析

  违约的直接受害者——合同当事人,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和地位不同,所受损害自然也产生程度不同和性质不同的结果。
  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合同的不能履行带来的不只是企业本身的损失,而是国家计划的不能执行和落空。这种损失是难以估算的。然而,实践中解纷人员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只补偿直接损失的观念,使得受害方所受损失的弥补只是实际损失的很小一部分。 
  对于一些刚刚兴办的贸易货栈等新型商业公司,他方违约则甚至可能导致这些企业的经营中断,乃至破产、倒闭。
  对于农业承包合同来说,发包方的违约往往会造成承包农户的生活、生命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也无法挽回。因为承包农民或农户将全部有限的家产、资金和人力全部集中在承包项目上,倾注了全部的心血,一旦手握大权的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农民或农户便陷入走头无路的困境。
  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作用的违约损害,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量的混合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中,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等的,即;轻度违约和严重违约。违约程度与责任承担成正比是商品经济社会的法则。
  “违约承担责任”是契约法中一条永恒的原则。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对受害方所受损害的弥补。但受害方所能得到的弥补程度因受损害的程度、性质以及违约方所处的地位不同而不同。 
  以直接损失为表现形态的违约损害,违约方对损害的补偿只需支付一种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即可。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直接损失,违约方还需支付赔偿金。直接损失易于估算的特点,使得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采取比较坚定的态度。对于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已成为立法首肯和解纷机构遵循的原则。因此,违约所引起直接损失的后果,受害方所能得到的弥补程度较高,对其经济活动的影响相对较小。
  然而,违约往往不仅给受害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结果,更主要的是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失去。间接损失实际计算困难是解纷人员面临的十分棘手而又无法回避的难题。由于立法未对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规定,使得间接损失成为人际关系等案外因素和解纷人员主观臆断共同作用的领域。由于对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预期利益认识不足,使得实践中普遍存在对违约的间接损失的不加估算或估算过低,受害方所遭受的间接损失的弥补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方的“霸主”地位或垄断地位极易成为受害方损害弥补的障碍。欠债的人似乎理直气壮,债权人反倒低声下气,也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体制转轨时期法律上和情理上的困惑。受害方往往基于实际利益的权衡和各种模糊认识对所受损害是敢怒而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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