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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违约状况分析

  应当指出的是,因质(数)量的违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并不标明因质(数)量违约的绝对量也在下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在1986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质量问题,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普遍存在的管理的落后,就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而言,则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综合作用的结果。  
  3.因价金违约比例的居高不下和逐渐上升
  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在第1点已有论述。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逐渐上升,反映了我国以契约化为形态的市场化的进程。在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合同不再是执行计划的工具,而是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权利证书。契约加以联系的买卖双方在发生一种微妙的变化。在旧体制下,买方由于没有选择的交易伙伴,其交易的标的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卖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或不能交付合乎质(数)量标准的标的物所引起的违约比例自然就高。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交易伙伴的增多,卖方的优越地位发生了动摇。买方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市场的判断,在能够取得更大利润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违约的选择。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和有所上升,因质(数)量违约比例下降,以及价金违约与质(数)量违约之此上升的实质是:交易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化。当然,不能忽视当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对价金违约高比例的催化作用。这种作用在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中尤为明显。由于他们的生存欲望和竞争压力,使他们往往拆东墙补西墙,有的甚至以骗取对方的定金和预付款来维持企业自身的运转。这样形成了大量的价款追索的经济合同纠纷。
  4.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在逐渐下降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在整个违约结构中比例下降的过程,是企业以合同法为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逐渐掌握的过程,是合同条款规定逐渐明确化和书面化的过程。在利用契约方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之初,由于人们对契约知识的缺乏,特别是对合同法知识的缺乏和无知,致使大量的经济合同条款缺陷:质量不明、期限不清、地点含混,等等,以致引起违约纠纷。随着合同法知识的广泛传播,签约质量的逐渐提高,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就会自然下降。
  
        四、违约损害与弥补分析
  
  违约损害分为违约的直观损害和违约的社会损害。
  违约的社会损害,是以契约为形态的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的增加,是市场信用的下降,是交易安全感的丧失,是市场效率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下降。  
  违约的直观损害,是给当事一方或双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表现为当事人财产(包括金钱)的直接损坏或减少,或者表现为当事人预期利益(包括获益机会)的失去,更多的则表现为财产直接减少和失去预期利益的综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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