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能性也就大。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理成章了。
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与农户有关的需要司法解决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虽然不少农村已从自然经济逐步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违约内容的分析
违约内容是指违约环节,即违约方对合同条款或内容的哪一方面不予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根据我国《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分为标的、价金、质(数)量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四个方面。我们通过对2000个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发现违约内容呈现出下列特点:
1. 因质(数)量和价金问题引起的违约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因质量和价金问题所引起的违约在违约环节结构中的高比例状态,反映了契约运行的实质,即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的转移和价金支付的两极。典型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约义务就是转移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买方的履约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金。卖方违约就表现为标的物的转移不能或转移的标的物不符合质(数)量标准,买方的违约就表现为不付价金或延期支付价金。
2. 因质(数)量问题引起的违约比例呈下降趋势
因质(数)量(包括标的)所引起的违约比例在逐渐下降。在《
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质(数)量违约和因标的违约的两项之和达38%,而在1986年,两项之和则为20%左右。同样,在《
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仅因质(数)量违约就达30.7%,而在1986年则为14%左右。质(数)量(包括标的)违约的比例下降趋势在其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经济事实:在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控制为特色组织经济的旧体制下,交易的实物形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供需双方的固定化或定向化,使“合同的实物履行”成为履约的首要原则。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交易行为定向化格局的打破,交易伙伴的增多和选择,使交易的实物形态就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重要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