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约主体的分析
实施违约行为的主体即违约主体。对违约主体之研究,可以把握我国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的违约演变现状和违约与市场化的相互关系。我们通过对约2000个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发现我国的合同违约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
伴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经济合同的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在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三资企业,以及一些混合型的企业,都具有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盆的关心,他们都会做出履约还是违约的选择。
第二,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较大变化。
违约主体中,代表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比例在发生较大变化。根据我们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国有企业在违约主体中所占比例由1979年以前的80%下降到1986年的14%,集体企业由1979年以前的不足20%上升到1986年的55%,个体企业(包括农户)由1979年以前的2%上升到1986年的22%。国有企业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大幅度下降和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包括农户)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不断上升构成了我国违约主体的变化曲线图。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与我国各种经济成份的的企业在数量上的变化幅度有关联。改革开放带来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急剧增多和蓬勃发展,致使他们参与交易的机会和签订的合同份数亦急剧增多。这样,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比例上升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这是因为其经济活动全部由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就越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几率就越大。反之,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低,契约的复盖面小,其参与市场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机会就越小,所以在违约主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就越小。
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行中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换言之,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而由于利益机制的淡化以至缺失,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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