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近两年的公证改革来看,我国正在建立的公正赔偿保障机制明显借鉴了上述做法。首先,根据《方案》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自2000年8月10日起,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其次,为了运用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转嫁各公证处的执业风险,更好地保障社会利益,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在北京就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签署了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公证员协会作为总投保人,将就全国范围内的公证处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对于各公证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公证文书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或损害,并在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或公证文书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公证赔偿保险制将于明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使用。[14]此外,还有人提出我国应在公证机构内建立公证员个人执业保证金,发生赔偿时,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即每月从公证员的工资报酬中提留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执业保证金。执业保证金主要用于偿付公证员办理了错证、假证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和罚款等。建立执业保证金首先应确定基数,以后在执业过程中在按个人收入的比例逐年缴纳,强化约束公证员。如公证员执业严明,没有发生赔偿,那么这笔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发还;如发生赔偿,先期由个人执业保证金予以赔付,个人执业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保险赔偿金和处内赔偿基金赔偿。[15]显然上述做法都有利于充分保持公证赔偿的真正实现。从长远来看,身份保证金制度也值得我国借鉴。
【注释】] 司法部公证司编:《外国公证法规选》,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86页。对于下文引用国外公证法规条文部分,如果未作特别注明,均引自该书。
【参考文献】[1] 余宇、李夙.公证赔偿责任初探[J].上海公证,2000,(1-2):26. [2] 廖德功.论必须公证与错证赔偿[J].法学研究,1991,(6):58. [3] 叶自强.现代公证制度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77. [4] 刘涛.谈改制后的公证赔偿责任[J].中国司法,2000,(12):40. [5] 曾司力.公证赔偿若干问题刍议[J].中国司法,1997,(3):23. [6] 江伟.公证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55. [7] 曾司力.公证赔偿若干问题刍议[J].中国司法,1997,(3):23. [8] 江伟.公证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56. [9] 曾司力.公证赔偿若干问题刍议[J].中国司法,1997,(3):24. [10] 刘涛.谈改制后的公证赔偿责任[J].中国司法,2000,(12):40. [11] 曾司力.公证赔偿若干问题刍议[J].中国司法,1997,(3):24. [12] 余宇、李夙.公证赔偿责任初探[J].上海公证,2000,(1-2):28. [13] 叶自强.现代公证制度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81. [14] 王比学.公证改革推出新举措:我国公证实行责任赔偿保险制[N].人民日报,2000-12-19(3). [15] 常密菊.公证责任赔偿应以人为本[J].中国司法,20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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