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商法并百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而是各国之间共同的法律:Non erit alia
英国海商法中的民法性质可能已不再明显,然而其不容置疑。由于英国海商法对许多其他管辖法律有重大影响,诸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因此这些国家亦间接地起源于民法的渊源,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确认了这种影响:
“毫无疑问英国海商法的发展,归源于罗马法传统甚巨,而加拿大
海商法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英国海商法。共同法在其早期阶段在处理商事和海商问题时几乎无法可依,因此,海事法院在裁判海事争议时适用大陆发展起来的各项原则。”
4 作为罗马法的美国海商法
有趣的是保存得最纯的罗马法
海商法格式是美国海商法。 对此有三种理由可供解释:第一,在英国共同法法院及其禁令能够严厉地限制海事法院的审判权及美国于1776年脱离英国之前,美国海事法院继承了英国海事法院的罗马法审判权(Jurisdiction)。结果在美国仍有Saisie Conservatoire (attachment) (presently supplement Rules B) 一种在英国于1800年便不复存在的救济措施。 因此,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和其他英联邦管辖领域,遵循英国的做法者均没有Attachment. 其次,美国在1789年,在其第一届国会上批准通过了An Act to regulate Processes in the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确认了海事法院的制定法的性质,与英国海事法院有所不同;许多美国海事法院称作:“Admiralty and Maritime Courts”.最后,美国拒绝批准许多国际公约。 因此,有关船东责任限制,在其1851年船东责任限制法中, 仍含有古老的委付民法原则。 在分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美国直至1975年以前一直是按各承担50%分配责任, 是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应按过失经例分配责任, 因为美国未批准采纳1910年《碰撞公约》。 美国对于货损并不存在按失失比例向碰撞船舶索赔的规定。 基于相同的理由,美国未废除过失推定规则(the Pennsylvania), 根据美国法律,船东对于强制引航员的过错不负责任。 在此点上,美国比法国德国和其他大陆国家更具罗马法
海商法特征。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91年在美国海商法的一个判决中还援引了奥勒龙法。
五、 对海事
海商法的特殊贡献
1 罗马法的贡献
如果海事
海商法有其早期的罗马法渊源,罗马法和共同法均无疑对一般
海商法有所贡献。例如,规定他方许可接受喜玛拉雅条款, 在早期的罗马法
海商法审判权 的罗马法概念,与此同时,共同法中“第三方利益”远未能发展,且与喜玛拉雅条款进行了无效的争夺。 因此,它仅是与Reid勋爵在Midland Silicones v.Scruttons Ltd案 中的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一道最终被英国和英联邦国家采纳。与此同时,罗马法系的法典一般总是认可侵权损害赔偿(damages in delict)包括利润损失, 而共同法系则除非伴随人身伤亡或人身伤害 (physical damage),对于侵权不支持经济损失(economic l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