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罗马法倘不知晓其对
海商法的原始贡献时, 通过罗马法典保存的众多概念,影响了
海商法的成长。通过冒险贷款(pecuria trajectitia.指在罗马法中,货款债务人将该款项用于海上,债权人依合同承担自船舶启航到其抵达目的港的风险。其利息称作“海上利息”,因为由债权人承担风险,因此其有权享有高于通常借贷的利率。译者注)债权人将款项借给债务人用于特定的航程。如果债务人的船舶在该航次中灭失,则无需偿付本金和利息。 这种合同与船货抵押贷款(bottomry)的发展有关,并间接与船舶抵押(ship mortgage)的最终盛行有关。 通过“对船舶所有人的诉讼”(Actio exercitoria) 人们可以针对船长签订的合同而起诉船东。 这与今日船东对于船长在船舶离开船籍港后为生活必需品而订立的合同责任并无两样。因为receptum nautarum, 海上承运人默示承诺安全交付其照管的货物,除非货物的灭失是某些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事件所致。 承运人对于其照料下货物的责任,如今反映在《海牙规则》第2、3和4条, 据此承运人必须适当照料承运的货物,并谨慎处理使之船舶适航(due diligence。谨慎处理另译克尽职责。直译似应为适当勤勉,该词在罗马法和共同法中极为相似,均分为三个层次,即 ordinary ,extraordinary, slight diligence。在
海商法中,最恰当的译法似应为适当勤勉。译者注)依据capones stabularii法令,如果货物被其雇员灭失、偷窃或损坏,船长应负双重责任。 如今承运人应对其雇员和代理人的过失行为负责,但不必承担额外的责任。此外,罗马法采纳了Rhodian
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概念。 亦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有关扣船、利息、碰撞责任,海难抢劫的非法行为等相关规定。 罗马人对这些概念编纂的法典,为随后的
海商法奠定了基础。
2 中世纪法典
证据证实12世纪是
海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典期。Roles of Oleron法是一部以规则和判例定义船长、船员、船东和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该法对自大西洋海岸的西班牙至英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西欧和北欧国家的
海商法皆有影响。 该法的影响可以从下列海商法典中略见一斑:Judgments of Damme (Flanders), the laws of West capelle (Zeeland) and The Laws of Wisby. 罗德法对西欧和北欧的影响,在西地中海地区有C法与之敌。 该C首次出现于14世纪,其最早的现存版本是1494年在巴塞罗纳(B)印刷的,是由一个“删改了其中大量错误内容的人”编撰的。 在西地中海各港口审理案件的官员被称作执政官(Consuls)。他们判案的依据是根据当地的惯例规则。该Consolata法则是从这些判例中抽象出其规则制定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