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亚洲人或是罗马人对海洋均未主张过管辖权或主张。其实,航行自由和没有任何限制的海上贸易及商业被接受为调整国家间行为的全球法律的一部分。除了镇压海盗之外,没有人曾对海洋的任何部分主张过管辖权或主权。各国确实曾试图通过法律管理和控制其公民所有的船舶航行及其海上贸易,对其商业及人事,商人和海员之间的关系——他们对其海岸和港口亦行使某种警察权。但无人曾禁止海上航行或与其他人民贸易。”
亚洲的这种海洋自由及无限制的和平的海上贸易的传统,与中世纪及随后的欧洲君主主张对其海岸毗邻海域排他的管辖权有天壤之别。此种主张源于Baltic和地中海国家坚持其警察权,这种警察权在西罗马帝国 灭亡后为镇压在这些水域猖厥的海盗成为必要。格老秀斯(Grotius)于1604-1605年冬天撰写其《海洋自由论》时 知晓亚洲的不同经验,这种知识很可能影响了该至关重要的理论(指《海洋自由论》)的发展,进而影响了西方国家海洋法的形式。
二、 西方法律体制的基础
两种伟大的法哲学和法律学(Jurisprudence)共同法系和罗马法系, 决定了西方世界的法律体系并对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本身,
海商法建立在共同法和罗马法原现之上。在过去的八百余年期间,共同法和罗马法共同促进了
海商法的发展;尽管如此,每个法系不时地争辩司法审判权,甚至对
海商法的含义和实质部分亦争论不休。共同法和罗马法构成了某种历史的和当代的汇合, 因此,
海商法是对这两个法系进行比较研究的极佳主题。
1 共同法
共同法是源于英国产扩展其判例至绝大多数英语国家和许多非英语国家的法律体系。 共同法的渊源来自中世纪英国的习惯和惯例(先是口头后成为书面),这些习惯和惯例调整人民之间,有时是人民与政府及其当局之间的关系。
今日的共同法是由法院就有关那些习惯和惯例的书面判例收集整理组成,包括对现代相关法规的含义及解释的判例。 质言之,共同法的任何教材或研究并不仅仅关注侵权、合同、代理和委托的古老概念,而是包括共同法体系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及那些由法规阐明的权利和责任。对共同法所作的任何分析,理解成文法对共同法的影响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将成文法吸收进今日所谓的共同法。其他突出的例子乃是:众多法规对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划分, 在这方面
海商法早已并入其自己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