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共同贪污罪的政策界限
私分国有资产罪脱胎于贪污犯罪,在1997年
刑法颁布以前,对私分国有资产的,一般按照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贪污罪论处。但是,实际上两罪是有着明显的法定的犯罪构成上的区分的。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贪污犯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是,由于两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罪,仍然不无问题。
我们认为,在区分共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时,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着手:一是从私分的行为方式上来看:是在小集体内部公开私分,还是秘密地只在少部分人之间私分。如果是后者,那么实际上是少部分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是共同贪污,而不是私分国有资产。其次,就私分的范围来看:如果在同一个小集体内都分,那么就有可能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只是在小范围内私分,那么就是少数的几个人共同侵吞公款。还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领导采取主要领导多分,普通成员象征性地分一点的,那么实际上也是贪污的一种形式。当然,并不是说私分国有资产必须是在本单位内完全平分,但是如果主要领导成员和普通成员之间的差额明显较大,那么就有可能是少数人借单位私分的名义行贪污之实。第三,从分到公款的人员的主观认识上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的,作为普通成员也许并未参与,对自己取得的财物并不明知是单位的国有资产,他们甚至以为单位发放的财物是合法的。而共同贪污的每个行为人,都明知自己取得的财物是单位的公款,是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
【注释】 参见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参见甘雨沛、杨春洗、张文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4页以下。
参见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参见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参见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页以下。
参见陈泽宪主编:《新
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人犯罪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参见李僚义、李恩民:《中国法人犯罪的罪与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