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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律规范的建构基点

  人权社会的现代法律,真正的就不管不问这些人类活动,体现出维护人类自由合意规则的品质:法律规则的建构,本质上是维护合意性的人类行为[5]。维护合意行为,是法律规范的道德原点,它仅仅在于有效制裁暴力和强制的社会活动方式。在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既是指武力,也是之其他人类不情愿认可的支配性力量。同时,反暴力的法律,将最弱者的保护,作为合意法律规范的补丁。这就是指,对于行为能力受自然限制的人群,通过法律给予特殊保护。这从各国打击儿童色情活动中,可以看出对于规范中的合意性,进行了完善性的建构。当“一般性竞争模式”,也成为部分社会群体的压迫性生存模式,这种压迫感受的产生,来源于个体的自然属性,实行法律特殊保护,成为了完善法律伦理的必要。
  法律对于生活的规范性的基点,落脚于:
  a、维护合意;
  b、惩罚暴力;
  c、对极弱者保护。
  这种规范性基点的设置,增加了社会行为的合意成分,形成了对自由交易的制度性许可,使人成为了支配自身的自由意志主体。这种设置法律规范性基点的思路,对于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自由交易社会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无启迪。这不仅表现为政府对性活动的行政管制,需要进行调整,需要我们及时取缔现行法制中,与法规则似是而非的建构成果[6],也表现为国家法制对公民经济交易的行为,同样需要反思规范性的基点。物欲实现活动与性欲实现活动,在行为模型上可成同构关系。 见性知物,规范建构实为一理。法律规范的合意基点,是法律规则体系确保合意品质的条件,它不是对法律规范性的否定,而是规范性的出发点,是基本规范,是具体规范的还原点。
  没有一个恰当的法律规范性的基点,法律规则将可能偏离法律维护合意行为的品质要求。那些干预合意性的社会规则,必然会演化为暴力主义的法制。“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是对法律规范性基点意义何其智慧的描述。
  8、结语
  在一个现实法律社会,尤其是在缺乏自然哲学,或者文化历史中自然哲学被主流社会规范学说排挤掉的社会,人们习惯无意志生活的群体,法律规范基点说,以及附生于基点说的社会价值,可预计的是很难被普遍认同。合意伦理的缺失,是建设法治社会最大的问题。法律家如何在道德家的围堵下,进行超越文化习俗的制度建构?维护合意行为的法治,可能吗?这个问题,吓死沙特人,亦必困惑中华法律人。如果维护合意作为法律规范之基点“不适合民族习惯”,某群人民就是要婚姻包办, 就是要在夏天包头巾、穿棉裤,那又如何办?东方社会的合意建构,又何为“和为贵”呢?如果人们立意构造自然、自由、合意秩序 ,是否需要兼任引诱教权社会纯民脱掉“民族风俗棉裤”的坏蛋角色? 法治的移植,总是需要对板结文化土壤进行再造的,是需要建立“培育性的文化适应”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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