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法律规范的建构基点
鲜江临
【关键词】规范基点
【全文】
性权利是社会个体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的集合体,也是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容易混淆的权利领域。研究法律规范性的建构基点,将性权利作为观察目标,有利于人们发现法律规范性在不同社会文化、权力下的动态游离状况。虽然国家对性权利进行种种法律干预,但是由于性的分散性特征,国家对于性资源无法施行统合措施,这就让性比“物”的实存状态,灵活多样。透过性权利管制的理解,人们可以反思法律规范性建构的基点问题。
1、本文把性活动定义为人类性征表现和性交往活动,兹列举以下问题:
学生怀孕;
性影象播放;
性产业经营;
自由性交媾;
性暴露衣着;
性集会。
2、问题的属性分析
上述问题,是私人生活问题,也可能是社会问题。在许多社会,它不仅仅是私人生活问题,而是社会关注、被认为有关社会秩序的社会问题。
3、上述问题的法律处理
各国对上述问题的处理,结果可能是不同的;在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处理结果也可能是不同的。上述活动中,当事人是否承受法律规定的代价,被追究法律责任,是一个需要考察的问题。明显的是,它们在部分国家,纳入法律惩罚的范围[1],在政教合一国家,更要支付沉重的法律代价。甚至,对于文化表现的性,也实施法律的管制[2]。但是,在法治国家,对上述问题,除强奸、儿童色情、未许可性经营行为外,可能皆不设置法律代价。
我们发现,教权型国家法律总是对社会性性活动惩罚严厉;但在确立了人权的法治国家,法律往往仅仅制裁不能有效合意的性行为,对第一条列举的一般情形,免于法律干预。
4、教权型国家性管制动机分析
教权型国家不是以建设现世为目标的,它们总是在生活秩序的前端,为社会个体树立追逐的社会模型。这种目标追逐 ,在相当一个程度上,需要消灭个体意志观照事物的能力,从而掩盖权力者对现世利益的获取,避免公众发现社会的作弊机制。性活动自由纳入国家法律管制,也必须纳入“ 意志能力”整合的范畴进行考察。性是个体意志参与的活动,它会破坏社会组织技术中的意志统一性,使权力意志的实现出现社会性障碍。
从另一个方面讲,社会原体仿习机理告诉人们,教权型国家的偶像单一化,促进社会群体向学习目标的聚集。社会的偶像机制,要求整合性偶像或消除性偶像。教权势力总赐予性以灰色、黄色等等形象,促使人群在个体感知环节,对性产生认知上的错觉,从而消减性魅力对教权的竞争。带着教权赐予人们的视觉,性现象、性活动无一不是“丑恶的”。在一些秘而不宣的宗教戒律读本那里,性更被描绘得令人十分恶心,被要求观想成极度污秽的形象,龌龊不当。如果人没有成为实现教权的工具,性不会落入如此悲惨的下场。
5、道德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