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7日于北京大学32楼209室
【注释】 http://www.legaldaily.com.cn/zl/2003-09/03/content_46151.htm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的基本含义是它的极端平民化的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参见俞可平:《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1期
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法学家》2003年第1期。
万鄂湘:《加入WTO与我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及法制改革》,《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就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一点在1949年新政府成立初期表现尤为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事项的第
28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未判或已判的刑事、民事案件”。其第6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为领导、监督审判工作而向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抽调审查判决确定的刑事、民事案件(如发现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得以再审程序处理)”。
沈德咏:《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领导述职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1月16日),《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2年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另外,早在1956年,最高法院办理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就有5083件,大大超过同年度收上诉、复核案件799件。董必武:《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工作报告》(1957年3月9日),《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1950年7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二辑总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请示解答工作的函》(1958.9.1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1964.9.1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请示问题的通知》(1973.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示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3.2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请示问题应当注意的事项》(199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