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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分权逻辑

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分权逻辑


侯猛


【摘要】最高法院介入“刘涌案”可能反映出的问题是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缺少严格的分权界限。最高法院不应当是中央集权法院,不应当以舆论压力甚至民粹主义为借口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最高法院应当以上诉审知识为理论来源进行改造。
【关键词】民粹主义 中央集权法院 司法权地方化 上诉法院
【全文】
  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关系问题往往被做简单化处理,即按照宪法的规定是上下级的监督关系。但是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前些时候,我看到2003年9月4日法制日报网络版报道说:据可靠消息,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辽宁刘涌一案,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对此案的审查。[1]这又一次让我思考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在功能和权限上划分的问题。
  一、“最高法院介入刘涌案”的两个为什么?
  最高法院为什么能够介入刘涌案?最高法院介入刘涌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样看来,最高法院的介入应当说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全国有那么多法院的判决可能需要再审程序进行审查,但最高法院又为什么偏偏要介入刘涌案呢?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知道,最高法院的介入其实是十分危险的,因为这一介入主要是由于舆论的压力。最高法院应当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不是民意机构,更不是民粹主义的工具[2],不能把平民大众的意见作为判决合法性的来源。如果以民粹主义作为司法判决的来源和依据,那么,不仅为外部力量干预司法提供了合理根据,而且也为最高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提供了口实。这样一种以舆论为导向,以民意为归依的方式,在无形当中就会要求最高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和控制。
  二、作为中央集权法院的最高法院
  一般的见解认为,最高法院处在政治边缘化,没有对下级的人事和财政控制权,因此最高法院的力量是很弱的。这样说,当然不错。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解释还是不够的。因为说最高法院弱其实只是针对对于外部力量如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而言,但就其司法系统内部来讲,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最高”(作为审判级别)法院,更是“中央集权”法院。因为,在司法系统内部,强调下级法院服从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服从最高法院的领导。
  那么,最高法院的中央集权又表现在哪里呢?我们知道,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享有三项权力,一是审判权,二是司法解释权,三是司法管理权(Judicial Administration)。这三种权力看似界限分明,实际往往混淆在一起。而最高法院的中央集权色彩就是在这三种权力的纠缠之中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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