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债务人对留置权人提供了履行债务的相当之担保时,留置权归于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注释】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29页。
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95页。
学者将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也作为担保物权的类型(参见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00—201页,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27—228页)。笔者认为,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尽管也是债的担保方式,但一则其非典型之担保物权,二则其原理或接近于抵押权,或接近于质权,故本文对其物权请求权不单独论述。另外,优先权的情形也大体类似,故本文也不对其单独论述。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34页。
参见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40页;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58页。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58页。
前引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第256页。
前引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78页。持同样观点的还可参见前引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705页;前引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4页。
参见《
担保法》第
51条。
黄海林:“抵押权的侵害与救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4期,第39页。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4页;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345页;前引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第256页。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24页;郑玉波:《民法物权》,第312页。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437页。
同上书,第438页。
] 我国《
担保法》第
84条第3款对此也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