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下)
刘凯湘
【摘要】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请求权。它包括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和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对他物权进行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物权请求权制度上具有各自的特征和适用上的差异。本文详细探讨了基于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效力内容、特征等。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 他物权 返还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
【全文】
三、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46]担保物权为与用益物权并列之另外一类重要的他物权,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故原则上以有债权之存在为前提,此即担保物权的附从性,与用益物权不同。其二,担保物权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而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财产或权利之上,此也与用益物权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直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直接支配物之实体为内容,而担保物权并不表现为对标的物的直接使用和收益之权利,而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故前者被成为“利用权”,而后者被成为“价值权”。[47]其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之债权未获清偿时,担保物权的担保作用才最终体现出来,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物以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金中优先受偿,使其担保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这些特征对于分析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对特定的物或权利设定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从而达到保证交易安全,提高社会之信用度,促进交易之进行与经济之发展之最终目的。民法对于债权的保障尤为关注,除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其责任财产向债权人提供一般担保外,尚有债权人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以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我国新《
合同法》也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给予了规定(该法第
73、
74、
75条)。然债权的保全制度仍只达增加债务人之责任财产之目的,对特定的债权人而言仍为一般之担保。基于债权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债务人之所有债权人,均只能就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平等受偿,而不论各债权的成立先后或种类有何不同。因此,债权的实现有较大之不测之虞。而通过对特定的债权设定物的担保,将债权的实现落实于具体的担保物之上,该等担保物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中独立出来,取其交换价值之实现,以保障所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正是担保物权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