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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上)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4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06页。
   

   
参见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第四节。载于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王利明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第四节。载于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前引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77页。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4页。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页。
   

   
李由义、钱明星:“我国民法物权体系初探”,载于《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如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地上权分解为基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将相邻权称为邻地利用权;王利明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则将地上权分解为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增加了空间利用权,并设“特许物权”一类,将养殖权、捕捞权、采矿权、探矿权、林业权、取水权、狩猎权归入特许物权。
   

   
前引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50页;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7页。也有学者将耕作权、水权等列入用益物权,参见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4页。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69页。
   

   
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58—159页。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231页。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77页。
   

   
前引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64页。
   

   
前引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第254页。
   

   
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00页。
   

   
例如德国民法仍采用了“役权”的概念,且其内容包括了地役权、用益权和限制人役权,其中仅用益权就规定了多达60个条文,观其条文内容,其用益权、限制人役权与罗马法中的人役权较为相似而更为丰富复杂,立法目的则主要在于解决具有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相互供养与扶养关系。可参见前引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244—253页;前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01页。
   

   
例如日本民法未规定人役权,中华民国民法也仿日本民法而未规定人役权,仅规定了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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