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为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给付,而给付自当适用债法关于给付之规则。在给付不能的情形下,相对人得就所有物返还请求为抗辩,但因可归责于相对人之事由所致给付不能时,相对人须对请求权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5.请求对象错误之抗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对无权占有人提出,既不能对有权占有人提出,也不能对无权占有人之代理人、占有辅助人提出,或对曾为无权占有人但现未占有标的物之人提出。如所有人对这些人请求返还其所有物,则相对人可依正当权源占有、非占有人、非现在占有人等理由提出请求对象错误之抗辩。若所有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破产清算人提出返还请求,是否妥当?学者多论及请求权人非限于所有人本人,其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代位权人、未成年人特有财产之管理人等也得行使所有人之权利,[22]却未有论及相对人之范围是否可作同样之扩大解释。笔者以为,在符合下列两项条件时所有人可对占有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破产清算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被请求人不得以请求对象错误抗辩:(1)因占有人的原因(如失踪、被宣告破产、死亡)使所有人无法对占有人本人提出请求;(2)所有物在上述被请求人的实际占有之下。
6.权利失效之抗辩
权利失效原则之意义,即权利人在相当的期间不行使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权利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为权利主张。[23]在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物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占有人反为勤勉之利用,尤其是在土地等不动产之上为建筑、工事、种植、养殖等行为,占有人本于正当之判断,得出权利人不欲再使其履行相关义务之信赖,而权利人相当时间沉寂后不顾占有人之善意信赖与客观情事,突然再为权利主张,尤其是所有物返还之主张,则占有人可依权利失效原则对抗所有人之返还请求。当然,占有人此时非以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抗辩,所有人之所有权仍然合法存在,只是不得请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至于因相邻关系或因地役权或因地上权等所生占有人之义务,如支付补偿金、赔偿损失等,则另当别论。
三、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谓“所有人于其所有权之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之方法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其除去之权利。”[24]此一概念源于《德国民法典》之规定,该法第1004条第(1)项前段规定:“所有权人受到除剥夺或者扣留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妨害时,可以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
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渊源于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保全之诉,当时主要是针对他人对不动产主张存在役权时采用,即所谓的“地役权否认之诉”,是作为所有物返还之诉的辅助诉。这种观念事实上一直延续到德国民法,该法典第1004条第(1)项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被认为是对第985条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重要补充。[25]第985条的规定是要解决“物权的标的被他人侵夺占有时的物权保护问题,而第1004条的规定是要解决物权标的虽然未发生被他人侵夺占有的情形,但他人却以对标的物的直接侵害等方式妨碍物权行使,从而引起的物权保护问题”[26]。当然,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因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引起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甚为密切,相互之间的妨碍、侵扰频繁发生,故排除妨害请求权已成为保护物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并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一)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之构成要件
1.相对人须以占有以外之方法妨害所有人之所有权
相对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的所有权,致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这既是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根本区别,也是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实质性构成要件。析言之,这一要件包涵以下诸因素:
(1)相对人侵害所有权的方法为无权占有以外的方法
相对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所有权,包括事实上的妨害和法律上的妨害,在实务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数种型态:①以不当方法妨碍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所有权。如在他人住宅前面的通道上设置障碍,影响其通行;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影响其耕作或施工;在他人房屋前设置巨大广告牌,影响其采光与通风;等。②以危险方法危害所有权人财产之安全。如在他人房屋顶端横拉高压电线;在他人土地上方挖排水沟将污水导入其土地;在他人屋基附近挖洞危及房屋安全;等。③以不当方法对所有权之财产造成不可量物之侵害。不可量物侵害系指因煤气、蒸气、臭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及其他来自于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27]④非法为他人之所有权设定负担。如擅自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等。⑤非法为他人所有权办理移转登记。如伪造证件将他人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为自己所有,以欺诈、胁迫方法使他人为所有权移转登记,等。此种情形因已导致他人失却占有,故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合并行使,即请求涂销所有权移转登记并返还所有物。[28]⑥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之原因而产生的对所有权人之妨害。如大风将甲之广告牌刮倒并落入乙之庭院,此与甲之主观过错无关,但客观上造成了对乙方的所有权的妨碍。
(2)妨害须处于继续状态
即于所有权人提出排除妨碍之请求时,妨碍仍在发生,即仍处于继续状态而对所有权产生持续之妨碍。上段所列举妨碍所有权之各种方法,如尽管发生过但已经消失或妨害后果已不复存在,即短暂的、临时性的、一次性的妨害,甚至是转瞬即逝的,则不得请求排除妨碍。例如,某行人甲未经土地权利人乙之允许仅一次擅自通过其土地,某丙为修理抛锚之汽车而暂时将车停于丁之房屋大门口,某戊举行生日晚宴待客而当晚噪音扰邻,等,均属此类情形。当然,因暂时性之妨碍而致所有人有损害时,所有人尽管不能提出排除妨害之诉,但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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