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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5)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仅以物之所有人本人为限?通说认为“此种权利并非专属权,故不限所有人自己行使。”[14] 笔者从之,盖因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即纯粹财产意义的权利而生,断无任何人身性质,自非为物权人之专属权,故除所有人自己得行使处,其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代位权人等,均得行使。
  3.须有无权占有所有物之相对人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时即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占有其物之人。只要有无权占有之客观事实,则无论占有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或其它可归责之事由,均构成无权占有,所有人得向其主张返还。例如,大风将甲之果实刮落而落入邻居乙之院子,丙之鱼塘之鱼因水涨而跳入丁之鱼塘,盗贼将所盗戊之物藏于庚之家中,等,乙、丁、庚尽管对于占有甲、丙、戊之所有物主观上无任何过错,但甲、丙、戊仍得对之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当相对人反于所有人的意思或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出租、转租、出借、寄托等行为而将所有物交由直接占有人占有时,所有人应如何行使返还请求权?这里有两个问题:其一,所有人能否对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德国有学者主张,依返还所有物之诉的特征,需以交付标的物为给付内容,现间接占有人已不实际占有标的物,由其交付标的物已属不能,故不得向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15] 台湾学者则指出:间接占有也为占有之一种,故此时所有人不但得对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对间接占有人也得请求返还。[16] 而依笔者之见:其一,若间接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系合法,则其占有为有权占有,所有人此时不得向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而仅得要求其让与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所有物返还之诉只能对直接占有人提出;其二,若间接占有人取得占有时即为非法,如以侵夺取得,则此时所有人既得请求直接占有人返还,也得请求间接占有人返还。[17]其三,所有人能否要求直接占有人即现在占有人返还?答案似应是肯定的,盖所有物返还之请求就是针对占有人提出的,但仍需注意者,须区分直接占有人之恶意与善意,如直接占有人为善意取得占有,则其得行使抗辩权以拒绝返还。
  若所有物已由占有人通过买卖、互易、赠与而交付给第三人占有,此时原占有人已不再是占有人(此与前述因转租、出租、出借等仍存间接占有的情形显属不同),所有人如何行使返还请求权?依本人所见:其一,因原占有人(无论其原占有是否为有权源占有)已丧失占有,既非直接占有人也非间接占有人,故无可能再向其请求返还,而只能请求其赔偿损失,所有人仅得向现在占有人(买受人、受赠人等)请求所有物的返还;其二,若标的物为动产,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则原所有人亦不能请求其返还,而只通过向原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唯途径以获得救济,也即只能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其三,即使占有人尚不能以善意取得所有权进行抗辩,也得以善意取得占有进行抗辩。这种抗辩早在罗马法即已存在,称为“出卖和让渡物的抗辩”。[18]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成立,则产生请求权人(所有人)与相对人(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无非是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化,包括下列诸问题:(1)如何返还占有?返还之费用应由谁负担?(2)孳息应否返还?(3)添附与费用得否请求偿还?(4)如有毁损灭失应如何赔偿?(5)金钱占有应否返还?具有分析如下:
  1.如何返还占有及费用如何承担
  (1)返还占有以所有物的交付为内容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目的在于回复对所有物的占有,故返还占有应以占有人将所有物移转交付于所有人为内容。罗马法即有“余发现余物,余即收回”之原则及“物在呼叫主人”之法谚,[19]足见所有人收回其被他人占有的所有物、回复占有的完满状态是最自然不过的法则。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以现实交付为原则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为占有之返还,而非所有权之返还,因所有权并未发生过改变,而仅是占有发生了改变,故返还之途径亦为占有之移转,而非所有权之移转。而依民法之占有制度,占有之移转因占有物的交付而生效力,而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则是现实交付以外的其他占有转移方式,它们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交易上的便利、安全与高效而创立的。[20] 理论上说,一切观念交付之方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中的标的物交付,包括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支付、简易交付等。
  (3)相对人之交付应为积极之作为
  为实现返还请求的移转占有,相对人之义务究为积极的作为,抑或仅为消极的不作为即容忍所有人自行将所有物取去为已足?依笔者见,原则上相对人得以自己的行为并负担相应之费用以实现所有物的移转占有,惟在无权占有系由不可抗力所致之情形下,相对人仅负容忍取去义务,回复占有之费用由物权人自己负担。
  2.孳息应否返还
  在占有期间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于所有物返还时应否一并移转于所有人?笔者以为,根据“孳息物随原物”的基本法则和对所有权的完整保护的要求,纵使为无权占有人为善意,原则上亦需返还孳息。当然,对于已消费之孳息善意占有人不负返还义务。
  3.添附与费用得否由相对人请求偿还
  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可能从事对标的物加以改良、添附的行为,至少,如果没有这些积极的改良与添附,占有人消极的保存行为也对标的物的存续具有实益,故法律在要求占有人以自己的行为和费用返还占有的同时,为利益平衡考虑,依诚信原则保护占有人的费用请求偿还权,所有人应补偿占有人对物支出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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