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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

  (二)市场行为法律制度。这是设定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并调整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既包括鼓励、支持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也包括限制、禁止某些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既涉及商品市场,也涉及金融市场、劳务市场、智力成果市场等。具体则由《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交易法》等主干立法构成。
  (三)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这是关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绝不是放任不管、无所拘束的绝对自由经济,而是体现了国家意志的经济形态。国家意志最终是通过政府的各种宏观调控措施得以体现的。如前所述,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对市场行为的渗透必须采取法律的形式,并由此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它主要应包括《价格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各种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各种税收法律等。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是涉及保证社会安定、保护弱势群体、解决由于市场竞争而带来的非公平、非正义等现象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就业法》、《最低工资法》、《失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等。
  就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的划分而言,上述前两种法律规范即关于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商法,但也包括一部分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后两种法律规范即关于市场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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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载于《中国商业法制》1993年第8期。1993年修宪,首次将市场经济写进了我国《宪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的确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令人激奋,于是从自己专业的角度谈了一些法律之于市场经济的意义与相互的关系。这绝非应景之作,而是对市场经济的由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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