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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

  其次,法律的对外惜鉴既包括立法制度的借鉴,又包括司法制度的借鉴。立法领域的借鉴,既涉及到立法思想、立法原则、立法精神,也涉及到立法规划、立法程序、立法技巧。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把法律的对外借鉴仅仅理解为某些法律条文的移植或变通,而应把立法精神的借鉴放在突出的位置,把握市场经济立法的一般规律。相对来说,立法技巧、立法程序的借鉴较之立法思想、立法精神要容易得多;就一部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说,技巧的借鉴可能表现得更为直接、更为实用。但立法制度的精核更主要地体现在它的立法思想和原则。当然,并不是说立法技巧的借鉴是可以被忽视的,完善的立法技巧将使法律严谨而不失通畅,缜密而不失简明,而且,立法技巧的借鉴有助于我们加速立法进程,少走弯路。司法制度的借鉴应着重于使我国的司法走向真正的审判独立,使司法既不受政府的干预,也不受地方保护主义和个人权力的干预,树立司法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新观念。立法的公平、正义、效率只有通过司法的公平、正义、效率才能最终实现。同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纠纷的特点,应象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和发展大批的非官方的调解、仲裁机构。
  第三,法律的对外借鉴还表现在更多地参加国际条约和遵循国际惯例。发达国家二百多年来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予以调整、约束、保护的经验和习惯,已经很大程度上反映在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上。参加和遵循这些条约和惯例,就是利用世界法律文明成果的最好方式之一。如前所述,我国的市场经济应该成为世界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应该实行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对外开放。而要顺利地实现与世界大市场的对接,就必须尽可能多地加入有关的国际条约,尽可能多地遵照国际惯例办事。
  
  四、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众多法律部门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的法律规范群,但这个庞大的法律规范群并不是繁杂无序的,相反,它是一个和谐的有机的综合体。目前,大量的立法工作正处于酝酿之中。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四部分的法律规范组成:
  (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这是关于市场主体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地位的规范。在计划经体制下,政府既履行国家的社会职能,又作为直接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不再是政府,而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但政府并不是完全退出经济活动,而只是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这就需要从立法上界定政府的经济行为,既要防止其仍旧象计划体制下那样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又要避免其疏于职守放任市场行为。应尽快颁行统一的公司法,以适应市场主体制度发展的需要。还应从立法上承认合伙的独立法律地位,使合伙这一充满生命力的经济组织形式更好地为创建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服务。另外也要尽快完善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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