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应得到科学的辨析,法律在赋予人们广泛而具体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人们应遵守或履行的法律义务。在法律的内部结构上,权利与义务每每是相伴存在的。然而我们过去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解存在着不小的误差,现在必须予以纠正。第一,法律的目的在于确认和保障权利,义务不过是权利的派生,法律之所以规定义务是为着确保权利的实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针对权利的实现途径而言的,决不意味着义务和权利同样地作为法律的追求。也就是说,法律是以权利作为其最高追求的,而以义务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和途径。第二,由于法律是以权利为基核,所以遵守和履行法定义务与其说是对法律的服从,毋宁说是对权利的尊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该是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在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中,法律的教育和宣传应着力于树立权利观念。讳言权利是计划经济的特征,市场经济必须彻底予以摈弃。第三,立法中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上应突出权利的核心地位,在对法律权利作出准确、清晰的表述的基础上,规定由权利自然派生的相对应的义务。立法中如果是要限制法律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必须持十分审慎的态度。一部立法就应该是一部权利宣言,而不应该是一部义务约章。只有这样,才能使遵守和履行法律义务成为人们普遍的自觉自愿的行为,才能使人们认识到以履行义务为代价换取的是全社会成员(包括他自己)权利的有效实现。
最后,权利本位应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即公权,在创建市场经济中,尤其要警惕公权的再度扩张。公权的扩张必然导致私权的萎缩,从而妨碍新秩序按市场价值规律发展。
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需要大胆地借鉴外国经验
首先,从全球范围来看,现代市场经济已形成为世界性的市场经济体系,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纳入这一体系中。这一经济运行体制的普遍认同性决定了建筑于该体系之上的法律制度的相互通融、相互协调之特性。如果有人认为我们既可以搞一套与他国法律制度大相径庭的特色法律制度,又可以发展与他国体系相似的市场经济,这无异于天方夜谭,实质上仍然是怀疑甚至否定市场经济。我认为,法律制度的借鉴最关键的是思想观念的改变。有人认为,经济模式是可以尽可能地向西方借鉴的,而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如果也象经济领域那样向西方借鉴,就会危及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观点的理论前提是十分荒唐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经济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日益趋同性决定了各国法律制度具有越来越多的共性。邓小平同志多次提醒我们在改革开放中要大胆地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先进成果,包括西方国家的先进文明成果。而法律文明是西方文明的精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观念本身就是形成于西方市场经济的土壤之上,并成为现代西方法律文明中的支柱性思想。如果我们只强调经济的对外开放,忽视甚至否定法律的对外借鉴,则不惟我国的法律制度难以走向现代化,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也是难以在法治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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