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
刘凯湘
【全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正式在我国提出并通过宪法得以确立以来,经济学界、法学界基本上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即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或者说,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它的法治性质。然而,到底应怎样科学地理解市场经济即为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的特征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效地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本文拟以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市场经济的权威只能是法律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权力是无所不及的,上至中央财政的安排,下至黎民百姓的吃穿住行,无不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各种形式、各个层次的行政干预。行政权力是计划经济得以存在和运行的最高保障,计划经济反过来又加速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并强化了行政权力的功能。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规则不再是也不可能是行政权力,而是反映市场价值规律、体现平等自由的法律。法律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任何主体都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由于法律不象行政权力那样具体地局部地由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制定和适用,而是由代表全民意志的国家立法机构颁行,所以它能够更公平、更广泛地反映全体公民的意志,而不是只反映部门意志、局部意志、集团意志。由于法律不象行政权力那样因人而异、政出多门、朝令夕改、随心所欲,而是以严谨、科学、稳定为特征,所以它能够更科学地反映客观真实,反映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共同规律,而不是盲目地、短视地、官僚地应付现实。由于法律的实施不象行政权力那样依靠命令、强迫,而是主要依靠自觉自愿地遵守,只有当违反法律时才体现国家强制力,所以它的实施更为经济、效率、正义,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健康稳定,而不会在执行中任意地掺入个人意志而造成社会的非正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权威是相互依存的孪生兄弟,市场经济只有确立了法律的至上权威才能得以创建和发展,法律也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焕发出现代文明的光彩,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权力,并不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需要任何形式的行政权力对经济的渗透。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行政渗透或干预只能采取法律的形式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是行政命令的直接下达或行政指示的强迫执行。说到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只能主要依靠法律。经济手段也罢,行政手段也罢,最终也要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比如经济手段中的税收手段,只能通过税收法律规范来实现。又比如行政手段中的环境污染控制与制裁手段,也只能通过环境保护法规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