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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法

  
     21世纪中国民法的展望
  
  事实上,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的角度来看法。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一个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首先,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十几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是更多地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而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我们认为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我们自身的情况,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民法的立法体系大体上健全了。但是,我们还缺一个物权法和一部民法典。
  为什么还得有民法典?这就涉及到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的意义。人治的基本规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出来。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着老百姓,也约束着立法者、执法者。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这么一种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的,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法典化的功能必须达到这一步。首先是文字化的东西,通过文字化的推行,渗入人们的观念——不仅是老百姓的观念,也包括执法者、立法者的观念。所以中国必须有民法典,它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真正的人权宣言。
  中国的民法典的体系应当如何确定?让我们看看德国民法的立法体系。德国民法采用“五篇制”,称为“潘德克吞”体系,包括总则,用以阐明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资格,规定取得权利的方式,等等,然后是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篇。整个民法制度就是以权利为体系贯穿下来的。我们现在的民法典是否还这样搞?有学者提出,既然是大陆法系的民,要搞民法典,就应当以德、日为范本,尤其是德国法。德国民法被称为整个德国文化的集大成者,所以值得参照;而德国法采用五篇制,那么我们也应该搞五篇制,即总则、债篇、物权篇、亲属篇、继承篇。对于这种观点,我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应当在规则、理念上借鉴西方先进的东西,但不一定在形式上也得照搬。我们是可以而且应当至少在立法技术方面超越它们的。法国民法制定于十九世纪初期,德国民法制定于二十世纪初期,一个过了近两百年,一个过了一百年。当初德国民法的制定比法国民法晚了一百年,就有很多新的创造。法国民法的成果影响了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国家,德国民法有创新,人们并不因此否认法国民法的地位,可也并不认为德国法大逆不道。与德国民法相制定相比我们又晚了一个世纪,我们为什么不能有所创新而只是沿袭德国法呢?所以我认为我们也可以有创新,至少可以突破“五篇制”。除了保留原有的部分,我们还可以有所增加。比如“知识产权”,这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且对于科技的进步、文学创作的繁荣等等都是很重要的,而在二十世纪初期,知识产权还没有上升到这种地位。为什么不能把它写进法典呢?这是其一。其二,人格权。无论德国法、日本法,还是中华民国法,都没有人格权篇。民法涉及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如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交易,二是人身关系,如人们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亲权等。但德国法、日本法里就看不到人身权的一篇。为什么物权债权可以独立成篇,人身权就不能独立成篇呢?这也是值得考虑的。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是自然人最珍贵的权利,没有人身权的权利体系立法是不协调的。这些创新一点也不违背自罗马法开始到法国法、德国法所贯穿的民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如果中国的民法典出来以后能够让他人刮目相看,它不仅承继了大陆法包括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的优秀传统,而且能反映和记载二十世纪的社会变革成果,有自己的创新,这何尝不是好事呢?这何尝不是中国文化在世界法制史中所能写下的意义深厚的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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