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理念
民法的基本理念有两个:一是权利本位,一是私法自治。
权利本位也可以理解为权利至上或私权至上。“本位”是一种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民法以权利为其本位。它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人们能更好地、充分地获享权利,使人们更安宁、美满地生活。权利本位的理念包涵以下几层意义:其一,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其二,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其三,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的核心内容。现代社会中有一种倾向叫私法公法化,私权受到限制。例如在所有权领域有所有权社会化之谓,即以社会公共利益和效率为由对个人所有权予以限制。如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呢?随着国家、社会不断地膨胀,人口不断增加,地球上的可利用资源渐渐减少,利益冲突显著增加,不可避免地出现这种限制规则。但它的症结是什么?在我看来,社会发展到现在,无论是到国家干预经济,无论是到这种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并没有影响到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权利仍是民法的本位。权利并非弱小了,甚至被其它东西如义务所取代。如果真到了这一步,只能说明社会的倒退。反过来说,如果以国家的干预现象说明法律的本位不再是权利,而是服从政府的一种义务,这恰恰可能是为专治、暴政寻找的政治借口。所以任何时候民法都应该旗帜鲜明地以权利作为它的本位,没有了人民的权利,也就没有了民法,也就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
私法自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律要更多地给予人们创设自由、创设权利的依据,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上的事务。私法自治是对政府的一种制约,政府不能对市民社会的生活指手划脚。私法自治说到底就是对政治权利扩张的一种遏制。现代社会中,必须通过对私法自治的强调来尽量淡化政府在市民社会中的色彩,淡化它在市民社会中的角色,政府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当个人权利极度滥用以至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干预,而干预的目的正好是为了权利的更好实现,而不是为了显示政府的存在。
民法的民族性与国际性
我们必须承认东西方在文明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差异。每个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国民素质,传统文化都会深刻地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但任何民族,任何人种,其人本的东西是共性的,而民法关注的正是人本的东西。如果借本土资源的不同而坚持法律文明的差别,将会阻碍中国法律文明的进步。
法律中一般有两个大的领域:一是公法,一是私法。公法是关于公权行使的规则,而私法则是关于私权行使与保护的规则。公法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它与一国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密切相关,确实有一些本土特色。私法涉及个人权利的问题,而这种权利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社会的保护规则应该是一样的。私法中的国际趋同性比公法中的来得简单、容易得多,因为人性的东西并不因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人民的政治权利可能有较大的差别,但人民的私权不应当有这种差别。人类的共同文明成果应当被每个民族共享,这也能使相对落后的国家能少走许多弯路,能借鉴、移植迄今为止已被证明为比较合理、比较科学的法律制度。在民法的规则上、立法上,以及文化、观念上,我们就应当采取拿来主义,大胆移植。我们不能不承认,就经济、社会和基本人权保障而言,西方发达社会是经历了很多教训才走到今天这一步的。在私法领域,我们走得越慢,拒绝外来文明越多,就会越多丧失使我们经济更加发达、市场更加完善、人民更加富有、社会更加公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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