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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道

  (五)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程序
  民法典立法工程之治大和立法意义之深远,在新中国法制史上是空前的。为从立法程序上保证法典的成功,一是要强调“法学家立法”的重要性,在立法起草委员会(或小组)中尽可能多地吸收知名法学家、律师、法官参加,二是要坚持立法民主化,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民法典一定要讲究严谨、规范,切不可以通俗性、大众性而牺牲法律的严肃性、科学性,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功底甚厚、造诣颇深的民法学家和经验成熟、感知丰富的民事法官、律师的参与是不可能的。立法起草委员会(或小组)内部的民主是极为重要的,当初《法国民法典》起草时曾召开过一百多次讨论会议,[5]才使得一部精雕细琢的法学巨制得以最终问世。立法民主化还体现在民法典应尽可能广泛地征求各界意见,集思广益,旁征博引,把立法过程变成民法的研究、宣传过程,为民法典的深入人心和有效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法学界有人认为,大民法典的创制时代已经过去,当代民商立法以专门法律的制定为特征,故我国不需也不应采用民法典的立法形式。的确,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民法典绝大多数制定于 19世纪初至20世纪初,那正是西方市场体系得以完善,法律价值观得以铸造的时代,自然孕育出与之相适应的大规模民事立法,形成法典辈出、群星争辉之势。而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发展正当其时,自然也形成了诞生我国民法典的土壤。如果说商品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那么民法典的制定也就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必经之道。我们不仅不认为创制大民法典的时代已经过去,恰恰相反,我们深信:20世纪末叶诞生的独一无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必将在世界法制史上写下无比新颖而潇洒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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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载于《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这篇文章是我在90年代初期一些关于民法特别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思绪和想法的体现。原来的预期和希望是在90年代末期就能把民法典制度出来,特别是93年修宪把市场经济写进了新宪法,觉得民法典的制定已是迫在眉睫,所以对民法典一直是在故与呼。但这种思路与想法现在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是制定时机方面的想法,觉得现在的政治、经济、思想以及民法理论与学术的准备都似嫌不足,觉得当初明显地带有急躁心里,现在要冷静得多。这种变化在以下的两篇文章即“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法”和“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中有明显的表达。我想,对一个“做学问”的人来说,学术思想的某些修正应当是正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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