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人身权的规定是该立法的创举之一,其内容可归入民法典总则编中。[4]现行婚姻、收养、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构成民法典第五编即亲属编的主要内容。现行继承方面的立法构成民法典第六编即继承编的线索。
这样,我国民法典将由六编构成,即: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亲属;第六编,继承。当然,这里只涉及民法典的总体结构设计,至于每一编的具体章节内容,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论述。
三,对几个立法技术处理问题的建议
编创民法典的主要难度和重点工程是指导思想的把握和立法精神的贯彻。现就几个需要处理的立法技术问题,略陈浅见。
(一)关于民法典的名称
我国民法是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还是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考虑已有立法的惯例,当以《民法》为宜,因为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都是法典形式的立法,但均未称为法典。然而,我们赞成将新民法称为《民法典》,理由有四:其一,只有民法典的称谓才与民法作为基本法律的地位相吻合,并以示其权威性和严谨性;其二,称为《民法》,难与其它民事立法相区分,且现在人们观念中的“民法”已与《
民法通则》划上等号,若再将新法称为民法,难免产生混淆,也不利于新法权威的尽快确立;其三,依“参照国际惯例”的普遍立法原则,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冠以“法典”(Code)名称的,为便于国际交流和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享用,我们也应采纳民法典的称谓;其四,我国现有立法未使用“法典”这一名词,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采用《民法典》称谓的理由,相反,《民法典》名称的新创将成为未来我国其它基本法统一称谓的先例。
(二)关于民法典的规模
西方国家的民法典,无不洋洋洒洒,卷帙浩繁,内容详尽,条款以千计,字数以数十万计。我国民法既然采取法典的立法形式,又有大量的民事立法成果为基础,还有国外民法典可资借鉴的经验,因此在规模上似不应太单薄,止于四、五百条。作为基本大法,如果该规定的而未规定,该详细的而未详细,该说清楚的而未说清楚,条款太少,规模太小,则不仅从直观上给人分量太轻、规范粗疏的感觉,更主要的是难以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最终还是只能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出面作出各种解释,这不仅难以实现立法的初衷,也为分权原则的确立增加了障碍因素.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不少的,尤其值得引以为鉴。当然民法典也不能追求穷尽无遗,包罗万象,把篇幅拉得过长。笔者以为,民法典设1300—1500条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