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民法典的制定既是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朝着更民主、更科学、更现代化方向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立法、司法迈向更严谨、更规范、更理性化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诞生绝不是民法学家呐喊、呼吁的结果,绝不是立法者的臆造,而是立法条件已经成就的自然结晶。
二、民法典模式的选择
众所周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谓“法国式”;《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止的境界,世称“德国式”,享有“德国法律科学运动的集成”之誉。[2]《德国民法典》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最大的贡献和特点,是将民法中基本的、共性的内容抽象为一般性的总则规定,[3]首创民法总则编,继之以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四编,备极推崇,影响甚巨。
我们认为,就立法技术而言,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民法理论成果,是编创我国民法典的基本思路。《
民法通则》中50%的条文事实上都是民法总则的内容,因此它不能构成起草民法典的框架,但它可以作为一种线索。依笔者之见,《
民法通则》第一、二、三、四、七、八、九章,可作为民法典第一编即总则编的起草线索,第五章第一节可作为民法典第二编即物权编的起草线索,第五章第二节和第六章可作为民法典第三编即债权编的起草线索,现行的各类企业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内容经整理筛选可归入总则编,现行的各类关于资源、能源、资产等方面的立法经整理筛选可归入物权编,现行的各类关于流通、交易、合同等方面的立法归入债权编,由此构成民法典的前三编,即总则、物权、债权。若将知识产权独立为一编,成为民法典的第四编,则将构成我国民法典颇具新意的独特之处。大多国家民法典约完成于19世纪至20世纪初,那时科学、技术、文学尚未象今天这样受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尚未在民法典中争得一席之地,乃属自然之事,如今情形殊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文艺作品已成为异常重要的商品,世界贸易被划分为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所以在今天的立法背景下于民法典中确立知识产权的地位亦属当然之举。《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可作为该编的线索,现行商标、专利、技术、自然科学、版权等方面的立法经整理筛选可归入该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