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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

  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已经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其基本内容是指立法者必须明确规定刑法法规,使普通公民对法律充分明晰,使司法官员充分理解,防止适用法律的任意性。[3]由此可见,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或者说所关注的明确性更多地是立法上的明确性,希望通过立法上的明确性来遏制司法擅断,来满足普通公民对刑法的合理预期。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一致的:即仅仅关注立法对司法的限制,无视司法的能动作用,忽视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刑法的明确性是由立法的明确性与解释的明确性共同实现的,刑法本身不可能绝对明确。[4]首先,立法的明确性,是指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这种明确性是一种抽象的明确性。它要求刑法典能够为“具有通常判断力的人”所理解,不至于使公众和司法人员在法律条文面前无所适从。立法的明确性主要满足的是社会公众对整体的刑法的一般法律预期。对立法明确性的要求最初表现为对成文规则的渴求,其后表现为对“生活在一个法律不是一门学识的国家”的向往;而在当代中国则表现为对法律条文烦苛琐碎的狂热追求。殊不知,“过分的明确性对法律来说是作茧自缚,也是法律受到损害的因素”。[5]刑事立法上的明确性仅仅应当是一个大致的框架,绝对明确的刑法,非但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6]其次,司法上的明确性,表现为具体个案中的明确性,是立法的明确性在司法活动中的进一步展开,是明确性原则在刑事领域里的最终实现。它具有个案的针对性,关注的是具体个案中特定法律能否适用于“此在”的特定行为。在司法活动中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展开表现为刑法规范与特定案件事实之间的双向互动,是一个从法律开始到刑事判决结束的反复对话、协调的过程。它主要满足的是涉案利害关系人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并由此而对社会公众产生示范效应。刑法规范在刑法上的明确性必将降大任于司法解释,“法律借助于解释而降临尘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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