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
——兼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解释
周宜俊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最终必须依赖
刑法在司法中的现实展开。刑法规范的明确也需要落实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法官所进行的个案解释。承认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并予以制度规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现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明确性 司法实现
【全文】
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
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张保障人权、限制国家
刑法权,特别是遏制司法擅断,这无疑给
刑法的发展乃至
刑法的现代化带来了一股“清新的风”。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中国而言毕竟是一项来源于西方社会的文化观念,它不仅来得太晚,而且来得太急,以至于我们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背景、思想基础没有足够的理性认识,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领域里的真正实现,没有足够的制度准备。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
刑法中的确立,更多地流于形式,成了刑事领域里居于强势话语地位的口号。于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一路高歌猛进中,类推制度被“妖魔化”、并立即葬身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铁蹄之下。而罪刑法定原则立即成为刑事法领域里的绝对真理,成了检验一切真理的唯一标准;似乎罪刑法定原则便完美无缺、并能够自给自足,似乎罪刑法定原则在
刑法上的确立就标志着
刑法现代化的完成。
事实远非如此!
刑法的现代化无疑需要经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洗礼,没有罪刑法定是万万不行的;但是,仅有罪刑法定是远远不够的,罪刑法定主义还远远不足以支撑起一个理想法治国的
刑法文化。如果说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的实现[1],标志着我们已然迈步于
刑法现代化的漫漫征程,那么这也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设计仅仅是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预案,刑事司法才是罪刑法定原则得到最终实现的根本保障。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乃是问题的关键。学者指出:事实上,我们始终“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中,应当如何塑造刑事司法的品格”?[2]正是罪刑法定原则丰富的实质内涵、深刻的价值意蕴,促使我们关注罪刑法定原则最终实现的制度保障。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实现,已经不是
刑法所能承受之重!我们应当将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实现这一命题放到刑事一体化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宏大背景下进行考察,以下,笔者将以明确性原则为视角来展示罪刑法定司法化过程中
刑法的势单力薄,及其对相关配套制度的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