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单位自首的认定也应当有一定的标准,即也必须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成员的自首行为不是一概地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成员的自首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才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在单位意志的形成方式不同,相应地也可以认定不同情形下的单位自首的意志。单位自首的,并不是一概地对所有的责任人员产生效果,因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的利益同单位成员特别是直接责任人员的利益有可能不一致。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反对单位自首或者不如实交代自己及单位的犯罪事实的,那么相应的效果就不能及于相应的直接责任人员。
对是否存在单位立功的问题,实践中普遍都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立功视为个人立功,与单位无关。
6、 刑罚问题: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较多的案件不列单位为被告,也不罚单位,但是对有关人员认定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上是以犯罪单位的成员来追究其责任的。在赃款的追缴方面,也表述不清,既然不列单位为被告,那么单位与此案就没什么关系,在赃款的追缴对象上也含糊其辞,不明确向谁追缴。也有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追缴赃款的,但对个人未判处罚金刑,实际上对个人仅追究了其作为单位成员的责任,而对其个人有独立利益的45万元部分未作追究。
7、 判决书表述问题:
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明确表述各有关人员的地位,因为不同地位的成员及其发挥的不同作用决定了他们的责任的大小,这在量刑时都是应当考虑的因素。而有的判决书则笼统地称为直接责任人员。
对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处罚如何表述也不尽一致。大多是将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刑罚与对单位成员的认定和刑罚分条表述;也有在一条中仅认定单位构成相关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刑罚。我们认为,后者的表述更为恰当。既然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其成员实施的具体行为触犯了
刑法,构成了犯罪,但这里仍然只有一个犯罪——单位犯罪,而不是单位成员和单位在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单位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在处罚时有其特殊的一面:一方面对单位的财产进行剥夺,处以罚金刑,另一方面,对单位的意志形成和实施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从而对单位意志的形成和实现进行否定性评价。这里虽然有对个人的处罚,但是他是作为单位的组织体的一部分在受罚,是以单位成员的身份并且对单位犯罪具有直接责任而受到惩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刑以及对单位成员判处自由刑,都是对单位的惩罚,正如,单位犯罪是单位的财力和人力共同促成的单位的犯罪一般,都只有一个主体。这也是罪责自负的必然要求。
8、 罪名与数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