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意志是认定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是单位犯罪能力的体现。单位犯罪首先必须是单位行为,个人行为无论其假借谁的名义、犯罪利益归属于谁,都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单位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本身并不能如自然人一般产生自己的意志,而必须由其决策机关形成相应的单位意志——单位意志必须由单位决策机关成员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在实际中,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由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从而形成单位意志;由单位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从而形成单位意志。我们认为还应当包括第三种方式,即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集体在其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这种方式形成的集体意志,因为有单位的授权在先,也应认定为单位意志。我们认为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是要认定有关行为的实施是否是单位意志的体现。一方面要看单位意志形成的形式——这是首要的,它是进一步从实质上认定单位意志的基础;其次,要看单位意志形成的过程——这是认定单位意志的实质性步骤,对于单位的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操纵单位的情形,应当否定其意志的单位性。
单位的利益归属是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的最重要的要素。由于我国当前法人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我们将国外的法人犯罪引进中国后改称单位犯罪,对那些非法人型单位,它们并不具备单位的独立意志能力,甚至在财产等方面也更多地与股东相混同,所以在这些单位实施犯罪时,认定单位意志便异常困难。因此,实践中就将认定单位意志乃至单位犯罪的最大砝码压在了单位利益这一要素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牟取个人利益,当然不足以让人相信其是单位意志的体现;但是,利益归属于单位就可以反过来推出这样的行为一定是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撇开为了单位利益而杀人、盗窃,立法上为什么不规定为单位犯罪不论,单单在现行法律下来认定有关行为是否是单位意志的体现,仍然不无疑问。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单位成员擅自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后得到单位领导认可或默许的,才可以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我们认为,利益归属的单位性,只是认定单位意志的一个重要的辅助标准,并不能单独对单位意志的认定起到决定作用,更不足以认定单位犯罪。
2、 诉讼主体问题:
根据以上的标准来认定单位犯罪,如果所有的证明责任都有追诉机关来承担,那么追诉机关将不堪重负。所以,在涉及单位的犯罪案件中,必须让单位充分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由单位来承担某些事项的证明责任,并充分地保障单位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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