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调查报告(之一)
周宜俊
【关键词】单位犯罪 案卷调查 问题评析
【全文】
上述统计中,涉案人员:自然人37人,其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人,单位外自然人7人;单位24个,其中公司19个、法人型企业3个、非法人型企业1个、筹建中的公司1个。
主要分布在:信用证诈骗罪(2个)、走私普通货物罪(6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1个)、偷税罪(3个)、假冒注册商标罪(1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个)、票据诈骗罪(1个)。
涉案数额:累计涉案数额:22075.7万元,其中最高涉案数额:18948万余元,最低涉案数额:1.43万余元,平均涉案数额:883.03万余元。
是否列单位被告:未列单位被告的案件计9件,已列单位被告的案件共16件。
刑罚情况:被判处3年以下缓刑的共计17人,被判处3年以下实刑的共计8人,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计1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计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共计2人。
单位犯罪调查小结
——XX院初审部分
1、 单位主体问题:
认定单位犯罪除了必须有
刑法的明确规定外,理论上通常认为还应当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通常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二、体现了单位意志,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又称之为意志的整体性;三、利益必须归属于单位,即利益归属的团体性,这里还应当强调的是利益归属的直接性,因为利益的最终归属只是单位利益的分配问题,并不影响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但是,在实践中,通常不注重单位名义,认为这不是单位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这样做可以否定:一、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二、单位虽经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个人共同分取违法所得。这两种情形都具有利益归属的个体性特征,对其应以个人犯罪论处。我们认为,单位名义在单位犯罪中是一个重要的参考要素,不能轻易地否定其在单位犯罪中认定的重要性。首先,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如无必要(指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单位成员的犯罪可以归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下)通常不列单位为被告,不处罚单位;其次,单位成员擅自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事后得到单位的认可或者默许,方可成立单位犯罪,否则仍以个人犯罪论处。所以,我们认为,单位名义是单位犯罪的一个形式要件,它不足以决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但是无此通常不足以发动对单位的诉讼(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利益归属的涉单位性),更不足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从形式上来认定单位名义,可以实现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单位在
刑法上平等对待:单位的成立是否合法、有效(如是否虚假注册、是否抽逃注册资金)等这些违法乃至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这些情形下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已经在实际运转,其生命同合法、有效注册的单位没有区别,这些组织体实施的各有关犯罪,只要其具备了单位意志和单位利益这样两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另外,对假借尚未成立的单位以及已经注销的单位的名义,虽然客观上也有可能其非法所得归属于后成立的单位或为先前存在的单位偿还债务,但是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利益归属于单位,就认定为单位犯罪,因为首先在形式上就不存在单位名义,也不可能存在单位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