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在认定犯罪既遂形态上并不优越于其他两种学说。
不可否认,“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更能够准确地表述犯罪既遂的标准,但是从实质角度出发,我们发现“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并不是一种比其他两种学说更加优越的标准。
首先,“结果发生说”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方面阐述了犯罪既遂与其他未遂形态相区分的标准,这是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的具体化,并没有越出后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学界,诸多学者对“结果发生说”持反对态度,其主要理由是:“结果发生说”不能区分所有的犯罪既遂与其他未完成形态。因为“有一些犯罪也并不要求实际的犯罪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也构成既遂”。[4]这些“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也构成既遂”的情形,主要是指:(1)行为犯以行为的实行或者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其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既遂。[5]果真如此吗?从
刑法第
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任何行为至少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性时,才可能成立犯罪,
刑法并不单纯地处罚不服从法律的行为。[6]即使是行为犯,也应以是否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逻辑结果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实施了行为为标准。事实上,在行为犯的场合,行为实施终了结果就同时发生,即使区分既遂与未遂,也应以是否发生了特定的结果为标准。(2)危险犯以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7]但是,依此定义,未遂犯就是典型的危险犯,即未遂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前提,[8]但未遂犯显然不是既遂犯。其次,危险犯可以分为抽象的危险犯和具体的危险犯,在具体危险犯的场合,具体危险是否发生乃是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志,而非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志。再次,认为发生了危险状态就是既遂的观点,极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9]因为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犯罪既遂后很难说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所以,“不管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都应以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为既遂标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