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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对于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有必要规定为犯罪?考虑到专利侵权行为在侵害客体方面与假冒专利行为的差异,以及我国犯罪仍然以公诉为主、亲告罪范围过于狭窄的现状,我们应当更加慎重地对待专利侵权入罪化问题。首先,从专利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来看。保障专利实施权的意义在于充分实现专利的社会、经济价值,从而提高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因此,就其实质而言,专利侵权行为并不侵害社会利益,其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个人经济权益。对这种个人权益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行政罚款,从而既可以达到惩罚其贪利性的目的,又有效地保障了专利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其次,从我国专利侵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时间短,社会整体专利意识不强,因而专利侵权现象比较严重。而另一方面,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专利权司法保护措施不得力,专利权人即使赢得了诉讼也无法获得经济赔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我们认为,尽管为了提高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水平,可以将部分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规定为犯罪,但专利权司法保护的不得力并不足以要求刑法的强势介入,相反却可以通过不断优化前位法保障体系,从而尽可能地减轻“最后一道堤坝”的压力。再次,从我国刑事追诉模式上来看。当前,我国刑事追诉仍然以公诉为主,亲告罪范围极其狭窄。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都规定了自诉罪,须经被害人告诉乃论,告诉期间为1年,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计算。[6]正是因为专利侵权行为侵犯的主要是个人的经济利益,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法律的救济,通过自诉的方式,权利人可以以此为筹码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从而达到较好地补偿其经济损失的理想效果。所以,我们认为,当前不宜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
  
【注释】  参考文献:
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56.
党建军.侵犯知识产权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64-68.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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