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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因此,假冒他人专利与专利侵权以及冒充专利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并不存在相互包容的关系。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仅有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行为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从专利法刑法的衔接上来看,刑法216条的规定正是对专利法58条的确认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此,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解释不应当随意扩大,不应将专利侵权、冒充专利的行为都纳入假冒专利罪,它们至少在目前还没有纳入我国刑法调控的范畴。
  所以,上述三种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解释,只有狭义说比较妥当。广义说将冒充他人专利纳入了假冒专利罪的处罚范围,最广义说将专利侵权解释为假冒他人专利,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范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可取的。
  二、现行专利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存在的疑难及困惑
  (一)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区分——兼论假冒他人专利故意的认定
  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都是一种假冒行为,都是非法使用专利标记的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对专利的评价。但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了特定专利权人的权利,造成特定专利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冒充专利的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任何特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它仅仅是一种违反经济行政法规的行为,只是从长远意义上来看会造成专利社会评价的整体性下降。之所以要严格区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是因为我国现行专利权法律保护体系对两种行为进行了不同处置: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而冒充专利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有多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正确区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行为,便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行动。
  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人都具有假冒专利的故意,但是是否具有假冒特定专利的故意,就成为区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关键所在。通常而言,如果行为人非法使用的专利标记并没有合法权利人存在,那么就大致可以推定行为人不具有假冒他人专利的故意;但是,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本身具有期限性,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如不缴专利年费)放弃专利权,专利经复审而被宣布为无效等诸多情形,行为人有可能想要假冒特定专利权人的专利,但在其行为被查处时,特定专利权已经不复存在。这就要查明在假冒行为实施时,特定专利权是否仍然为专利权人真实享有;如果行为人实施假冒行为时,特定专利权已经不存在,那么即使行为人本来有假冒特定专利权人的专利的想法,也不能认定为具有假冒他人专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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