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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第三种为“最广义说”,该说认为假冒他人专利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在生产或销售的非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冒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者捏造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二是在产品的广告中冒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四是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3]这种观点将冒充专利行为也解释为假冒他人专利,使得几乎所有的专利侵权、违法行为都纳入了刑事调控的范畴。
  (三)对诸种观点的评说
  从专利法的角度来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二,即专利法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专利实施权的行为,专利法五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即侵犯他人专利标记权的行为。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上来说,专利标记权是依附于专利实施权的一种附属性权利,它是不能独立于专利实施权而行使的一种从权利。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人、专利受让人都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实施专利方法时使用专利标记,以表明该产品或方法获得国家的专利保护。但是即使是专利权人也不得在专利产品(方法)以外滥用专利标记,否则,同样与冒充专利无异,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所以,非法使用专利标记,无论是否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专利管理秩序。在这一点上专利标记同商标存在较大差别,商标为商标权人所有,它仅仅代表了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商标权人可以任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专利标记不仅表明专利权人的产品(方法)受到国家专利制度的保护,同时也表明了特定产品(方法)的技术含量,是国家进行专利管理的有效依据。因此,专利标记的使用必须附着于专利产品(方法),不得超范围滥用,否则,即便得到了许可,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它也同样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欺骗了消费者,对国家技术进步以及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中“未经许可”是指没有获得实施他人专利的许可而滥用他人的专利标记,而不单单是未获得使用他人专利标记的许可。实际上,专利权人本身也无权单独就专利标记的使用权进行许可。正是因为假冒专利行为人将专利与专利标记分离开来,非法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标记,而导致他人的专利技术的商誉(如创新性、新颖性等技术含量)受到损害,误导了社会公众,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从而有必要以最严厉的刑罚措施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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