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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款是否执行到位款有分歧 委托人拒付律师代理费成被告

纳税款是否执行到位款有分歧 委托人拒付律师代理费成被告


冯其江


【关键词】空
【全文】
  
   
  
  
  纳税款是否执行到位款有分歧
  委托人拒付律师代理费成被告
  
  一、案情
  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
  被告:通州公司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近期,安徽**律师事务所林律师心里有些烦。林律师风险代理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诉讼及执行案件,案件已审结、执结,且各种款项已执行到位,但律师代理费却迟迟得不到给付。作为现代法律工作者,林律师再一次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自己的原委托人告上了法庭。
  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诉称,1998年5月,原告与被告通州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许律师为被告代理诉讼、代理执行被告与芜湖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风险代理、不预收代理费,但被告要按执行到位款的10%支付原告代理费。原案经法院判决,通州公司应得工程款等计136、2万元。原案执行过程中,经芜湖公司与通州公司协商同意,通州公司同意对方付款113万元执行和解结案。至2000年3月,通州公司已按协议得到上述款项,其中24万元,由芜湖公司为被告代交税金,直接支付芜湖税务机关。依原委托合同之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代理费11、3万元。但被告收到执行到位款后,仅支付代理费7、2万元(内含1万元反诉代理费)。余款经催要未果,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5、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60元。
  被告辩称:其一,原告未全部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最后一笔59万元的工程款,原案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是被告亲自多次到法院及被执行人处催讨并办理了领款手续。故此59万元执行款并非因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而执行到位的,应该扣除。其二,关于芜湖公司代被告交纳的24万元税款不能视为执行到位款。税款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税款属于国家依法强制征收款项,在执行中不能视为执行到位款,将24万元税款视为执行到位款并计入提起代理费基数无法律依据。同时,此款也未到被告处,芜湖公司是税款代扣代交义务人,原告依法不应对该24万元税款收取代理费。其三,原告虽在代理活动中对反诉部分进行了代理,但此行为应该理解为原委托合同推定的原告之义务。双方未就反诉部分收费进行约定,原告单方收取1万元代理费无任何依据。
  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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