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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产业内并购重组趋势及其法律制度障碍分析

  2.急需建立排斥地方利益约束的法律制度体系
  汽车制造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以全球为资源利用和销售市场的综合产业,其本质决定了该产业排斥地域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汽车制造企业一般都与所在地方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利益相辅相成。由于汽车生产企业带动了地方相关配套工业链的发展,地方一直通过制定地方产业政策、颁布地方性法规等方式确保地方汽车生产企业和相关行业得到实质的支持,以期达到发展一个带动一片的目的。许多汽车生产厂家也正是如此得以发展起来。更多的地方通过设立国有股权投资公司来对相应的地方汽车生产企业达到控股或参股,如北京现代。
  地方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车辆和交通管理政策,通过使用牌照审批、环保达标以及政府采购和更新出租等一系列手段促进本地生产汽车的销售,此方法上海、北京都采取过,其结果是对外埠生产的汽车构筑壁垒。
  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地方利益约束,创造相对平等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是汽车制造企业下一步发展在机制和市场上面临的重大问题。
  3.合资企业的法律困局
  目前,合资企业是我国汽车产业引进外资合作的最佳形式。但是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首先,一些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对设备投资采取转移定价,高估设备价值以冲抵投资;其次,外方向中国输出的技术缺乏先进性,不利于提高我国国家本身的汽车制造技术,而且还导致了对国外汽车技术更新换代的过分依赖;
  第三,由于国内缺乏熟悉和了解汽车生产技术的专业律师,在与外资谈判中经常忽视对合资企业自主开发能力的建设,例如某一合资汽车生产项目在合资协议中就没有关于合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合作内容,整个庞大的汽车制造项目仅是一个组装车间;
  第四,由于合资项目中,一般由外方进行货币出资和主管财务,所以合资企业要根据外方需要聘请有相应外资背景的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使得中方利益很难在合资经营中得到始终如一的保护。
  四、解决思路
  1.真正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核心,使汽车制造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和股权制度,依法落实股东责任、董事责任和经营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结合。使其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企业必须成为企业,要彻底脱离行政附庸的角色;
  2.建立清晰有效的央地两级有机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通过资本市场机制和企业并购市场,逐步释放汽车生产企业的国有股权。要消除外资、民资进入汽车产业的任何限制,促进股权多元化,确保国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的平等待遇,促进民营资本、外资和其他产业资本要素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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