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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私权理论

近代中国的私权理论


俞江


【全文】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一书的讨论重点是清末民国时期(1900-1949年)民法学中关于私权(private rights)理论的研究状况。
  20世纪初,国人亟欲通过效仿西方宪政获取民族独立与国家富强。西方现代法学遂因立宪运动而移植国内,并终于代替了中国传统律学。这一时期的法学移植主要是借鉴日本的经验,移植对象以德国法为主。作为西方法学中的重要门类,民法学就是在这一时期全面系统地输入中国。相应的,“人格”、“私权”等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与关于这些概念的解释学也基本形成。到1911年,由于日本学者的帮助,《大清民律草案》得以出台。这部草案为后来20年里的私权及其规则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民国后,民法学研究继续发展。财产权、人格权等私权理论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中得到贯彻。大学法学院或法政专门学校里,私权理论得到系统地讲述。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和教学,国内学者逐渐走出日本民法学的笼罩,开始编写自己的民法学讲义。这些讲义以后逐渐发展成了专著,到20年代中后期,留学欧洲特别是德国的民法学者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强,由于他们的努力,30年代初,一部由中国学者自己编纂的优秀的民法典诞生了。这部法典既是30年来私权研究与实践的全面总结,又是国人的私权第一次在法典中获得确认和保障。
  该书共分五章,第一章“近代中国民法及其学说源流”主要考证“民法”一词在近代中国的生成、民法学说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等。该章指出,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已经有了表达西方民法的概念——“民律”,国人也可以通过《法国律例》和一些域外方志了解西方民法制度,但由于对民法的意义缺乏认知,故在20世纪以前国人对民法的了解极其粗浅。到20世纪初,因为对制度及制度变革的重要性有所认识,特别是一批启蒙思想家将制度变革与救亡图强联系起来,使西方的民法及其学说得到了空前的重视。
  第二章“近代中国民法学与私权理论”。该章考“私法”、“权利”及“私权”等概念在近代的生成与发展,评述这些概念在清末民国时期的各种定义和意义,从而论证了在清末民初时期,一批知识分子在接受了近代启蒙教育后,渐渐感到私人利益在制度中的重要性,开始呼吁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呼声使得个人权利在国人观念中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正当性,而这种观念的正当性又成为“私权”概念得以确立的土壤。私权概念能够在以后约50年的时间里作为民法中的基本概念使用,与清末民初时期的学者为“私”进行辩护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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