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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学以致用的一次尝试

  一、《行为规范》和《考评办法》下发后,团学会部分干部提出了一些修正或者质疑意见,主要是针对《行为规范》。经我汇总,意见主要如下:
  1、对《行为规范》第二章的必要性有异议,认为原国家教委、学校已经制定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的制度,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
  2、对《行为规范》第25条第2、3款的规定有异议。
  3、对《行为规范》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有异议,认为有时候情况特殊,不能保证在开会前请假。
  4、认为《行为规范》的规定过细、过于冗长。
  5、建议将《考评办法》合并进《行为规范》。
  6、对制度能否切实执行持有疑虑。
  二、对于意见1,我认为有道理,并在修正时候采纳。我当初起草时,本已考虑到重复的问题,但仍然拟定了“普通行为”一章,理由是作为学生干部,应当比普通同学由更高的要求。但经过反复思考,认为虽然从理论上讲,我的理由能够成立,但事实却是,很多干部连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都做不到。本着务实的态度,就不应再过高的要求学生干部,按照学校已有的规定严格抓好学生干部的日常行为就很不错了。故将“行为规范”更名为“工作行为规范”,即只规范工作行为。至于《行为规范》里的普通行为,直接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中南大学的有关规定。与此修正相适应,《考评办法》里面关于对普通行为的考评也应删去,更名为“工作考评办法”。但这并不是说对学生干部的普通行为不作考评,这一方面的考评可以放在与普通同学一起进行的综合测评工作里进行。
  但是,《行为规范》第11条、第13条与工作行为相关,故稍作文字处理而保留。
  三、对于意见2,我没有看到异议者的理由。我认为,既然团学会的运作机制类似于行政机关,就一定有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这与民主是两个不同本质的问题。而且我拟定的规定是充分考虑到了民主的问题。故不予采纳,维持原规定。
  四、对于意见3,确实有可能出现特殊情况致使开会前无法请假。但经过考虑,我认为,现在的问题就是大家在工作中的组织纪律观念不强,如果不规定严格,将会更加无法约束。而对于特殊情况,在理论上有个“行政自由裁量”可以予以解决。故不予采纳,维持原规定。
  五、对于意见4,我不认为规定太细。异议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意见,大概是由于受到我国目前很多法律太原则、太笼统、太不具体的误导。既然要制度成文化,那么法律、规章的规定就是一定要具体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尽量把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涵盖进去,否则,法律、规章就起不到预期作用。故不予采纳,维持原规定。
  六、对于意见5,这是一个形式的和技术的问题。当初因为《行为规范》已经有44条之多,我认为再在后面加上考评办法,整个文本就太长。而且,《行为规范》和《考评办法》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前者主要是设定义务(也包括少数权利)的,后者主要是提供一个考评标准,是一个技术性的规定,并合在一起不妥。再者,合并起草会给修改带来极大不便,所以就分为《行为规范》和《考评办法》两个制度文本。我认为,无论合并还是分立,在实质上,它不是一个问题;在形式上,它也不像我国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那样具有法典化、体系化和形式化的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意义。故不予采纳,维持原体例。
  七、对于意见6,这确实肺腑之言。应当充分预料到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但我想首要的一条是,只要我们的制度不是“恶法”,那么就应当制定并推行。不能说因为考虑到执行难的问题,就不要制度,或者将一些规定废除。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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