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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学以致用的一次尝试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考评人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或者公报私仇的,视情节分别参照《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评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参照《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本条所称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为不正当目的而提出加分或者扣分请求的,视情节分别参照《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为达到自己加分、他人加分、他人扣分或者更正考评结果的目的而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视情节分别参照《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同学为不正当目的而提出加分或者扣分请求的,视情节由学工组老师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在学期综合测评时扣分或者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
  第三十九条 同学为达到他人加分、他人扣分或者更正考评结果的目的而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学工组老师给予通报批评,在学期综合测评时扣分,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由法学院参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法学院学工组。
  第四十一条 在不改变本规范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允许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本规范。
  经在法学院任职的全体学生干部三分之二以上要求或者同意,可以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提交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查,并由主席团报法学院学工组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法学院成教、自考的学生会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本规范,也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成教、自考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法学院学工组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X年X月X日起试行,至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的学生干部考评办法为止。
  《法学院学生会干部考核条例》、《法学院学分团委干部考核条例》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注:原稿里写明了我所在大学的名称,现在用“XX大学”替代。)
  
  附件三:
  
  关于《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草案·第一稿)》、《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草案)》的几点说明
     蒋清华(制度起草人、学生会会主席)
       2003年4月19日
  法学院党委、团委、学工组:
  《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工作行为规范》)与《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在征求各部门干部对《法学院学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和《法学院学生干部考评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汇总筛选的基础上定稿。下面是对修改情况和原因的几点简单说明,请领导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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