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七)项,尚不够按《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公认在《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5分、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十八条第二款,尚不够按《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5分或者20分。
公认在《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15分或者20分。
违反《规范》第十九条第二款,尚不够按《规范》第条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展工作的,每次酌情扣5分或者10分。
公认在《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2分、5分、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范》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请假的,每次酌情扣2分或者5分;未请假的,每次酌情扣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八条 不及时按《规范》第二十四条前两款的规定作出计划或者总结的,每次酌情扣5分或者10分。
违反《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每次酌情扣10分或者15分。
公认在《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10分或者15分。
第三章 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同学、学生干部有权依据《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考评人提出对他人的扣分请求。理由正当且证据确凿或者考评人内心确信的,考评人应当及时作出扣分。
对扣分请求,考评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查、向被考评人了解情况或者向学工组老师报告。
第三十条 同学、学生干部有权依据《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考评人提出对他人或者自己的加分请求。理由正当且证据确凿或者考评人内心确信的,考评人应当及时作出加分。
对加分请求,考评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查、向被考评人了解情况或者向学工组老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评结果不服的,任何人有权向考评人提出异议。理由正当且证据确凿或者考评人内心确信的,考评人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更正。
对更正请求,考评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查、向被考评人了解情况或者向学工组老师报告。
第三十二条 考评人应当依照国家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调查或者了解情况,要特别注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名誉,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三条 因考评工作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团结友善、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和精神,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学工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