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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学以致用的一次尝试

  (五)班长、团支部书记和主管的学生会部长是各班班委、团支部干部的共同考评人。
  第九条 所有考评应当专门记录在案,并注明:
  (一)事由及其时间和地点;
  (二)考评依据;
  (三)考评时间;
  (四)需要更正的,不得在原结果上直接修改,必须另行注明更改结果及其理由。
  未按前款规定注明的,考评结果无效。
  第十条 考评结果以分值形式体现,每位学生干部的起始分值为100分。
  基本分值单位为2分、5分、10分、15分、20分。采用加分、扣分的方式累计计分。
  学期总评结果等于或者高于100分的,是干部评优的当然人选。
  学期总评结果低于60分的,取消干部评优资格一次。
  学期总评结果低于40分的,劝其辞职。
  第十一条 每次考评完成后,考评记录和结果应当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考评记录和结果应当公开。
  学生干部有权向办公室要求查询考评记录和结果。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十二条 违反《规范》第七条第一款,未请假而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旷课或者缺勤的,每次扣5分。
  违反《规范》第七条第二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或者10分。
  第十三条 违反《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2分5分。
  违反《规范》第八条第二款,未向老师说明而拖延、弄虚作假的,每次酌情扣2分或者5分。
  在完成学习任务方面成绩突出的,每次酌情加2分或者5分。
  第十四条 违反《规范》第九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2分、5分或者10分。
  违反《规范》第九条第二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九条第三款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十五条 公认在《规范》第十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5分、10分或者15分。
  第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范》第十一条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过失违反《规范》第十一条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公认在《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5分、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范》第十二条,尚不够按《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十七条 违反《规范》第十三条,尚不够按《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的,如果工作不紧迫,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如果工作紧迫,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十八条 违反《规范》第十四条前三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十四条第四款的,每次扣5分。
  第十九条 违反《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条 违反《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前三项的,每次酌情扣2分、5分或者10分。
  违反《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尚不够按《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范》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前四项、第(八)项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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