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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学以致用的一次尝试

  第二十七条 在法学院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七)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以外,由法学院参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法学院学工组。
  第二十九条 在不改变本规范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允许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本规范。
  经法学院全体学生半数以上要求或者同意,或者经在法学院任职的全体学生干部三分之二以上要求或者同意,可以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提交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查,并由主席团报法学院学工组批准后生效。
  本条所称的法学院全体学生,不包括法学院成教、自考的学生。
  第三十条 法学院成教、自考的学生会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本规范,也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成教、自考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法学院学工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X年X月X日起试行,至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的学生干部行为规范为止。
  《法学院学生会干部工作守则》自本规范试行之日起废止。《法学院学生会干部考核条例》和《法学院学分团委干部考核条例》中关于学生干部行为的规定自本规范试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二:
  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草案·第一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制度化、透明化,参照XX大学关于学生干部考评的相关规定和习惯作法,根据《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参照XX学关于学生干部考评的相关规定和习惯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担任XX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干部职务、法学院团委干部职务、法学院各班级班委干部职务、团支部干部职务或者其他法学院认为应当视为学生干部的本科学生。
  在校学生会、校团委或者学生社团担任干部职务的,其所在组织没有考评规则,而法学院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考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评,是指根据《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干部的普通行为和工作行为进行的考核和评定。
  第四条 每次召开学生干部会议、举行活动,考评人都应当及时对学生干部作出考评。
  在日常生活中违反普通行为规范的,考评人应当及时对其作出考评。
  第五条 以一个学期为单位,进行学期总评。
  学期总评结果是干部评优、学期综合测评等评价性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考评人应当客观、公正、依“法”考评。禁止徇私舞弊、公报私仇。
  第七条 禁止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达到自己加分、他人加分、他人扣分或者更改考评结果的目的。
  第八条 采取逐级考评方式:
  (一)学工组老师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考评人;
  (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是其主管的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的考评人;
  (三)主任是办公室副主任的考评人,各部部长是该部副部长的考评人;
  (四)主席是班长的考评人,副书记是团支部书记的考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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