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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学以致用的一次尝试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亲自发布或者要求下级干部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下级干部有权拒绝,并应当及时向学工组老师直至法学院领导报告。
  下级干部明知主席团成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拒绝而未拒绝,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部长组织开展某项活动之前,应当首先向主管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交书面的活动策划。经主席团成员审查后决定是否开展。主席团成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提交学工组老师审查决定。
  主席团成员审查后认为可以开展的,也应当向学工组老师请示,并告知主席。
  第二十一条 开展活动之前,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制定出详细的活动策划和具体的工作安排,确定该活动的各个分类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确定完成各个分类项目任务的地点和时间。
  对于前款中的各项安排,学生干部可以在策划和安排正式实施之前提出修正意见。策划和安排最终确定并开始实施之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全体学生干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已经开始实施的活动不得半途而废。全体学生干部应当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完成任务。不得在困难面前退缩、逃脱。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条所称的困难,是指可以通过主观努力、修改计划、适当增加资金、寻找合理协助等方式克服的、非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参加法学院组织的或者学校要求参加的各项大型活动。确有困难不能参加的,主席团成员必须向学工组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干部必须向主席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席认为有必要时,须报学工组老师审批。办公室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各班班长与团支部书记应当在每个学习开学时作出上期工作总结和拟定本期工作计划。
  学生干部应当在每个学习开学时作出上期的个人工作总结,副主任、副部长交主任、部长批示,主任、部长交主管的主席团成员批示,主席团成员交学工组老师批示。
  一项大型活动结束后,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分类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有相应考评规则的,依规则评出分数。该活动的分类项目负责人也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干部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有相应考评规则的,依规则评出分数。
  上述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法学院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本规范的,学工组老师、上级干部酌情给予其口头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在考评时扣分。
  在法学院之外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的,学工组老师酌情给予其口头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由法学院学工组向其所在组织提出在考评时扣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法学院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干部职务,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
  在法学院之外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法学院学工组向其所在组织提出撤销干部职务的建议,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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