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当在事后尽快向主管的主席团成员递交一份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席团成员批示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的重大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干部直至法学院领导、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问题,认为没有必要汇报或者认为自己可以妥善处理的,在完成任务后要向上级干部直至法学院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遵守下列会议制度:
(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确有必要耽搁会议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主席请假。主席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学工组老师请假。请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在两天之内向办公室补交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室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二)开会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翻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不得听广播或随身听(包括CD机、MP3机、手机等)。非讨论时间不得讨论;
(三)开会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呼机的来电铃声。不得在开会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暂时离开会场去处理不紧迫的私人事务;
(四)开会过程中需要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的,应当举手示意,依次发言。会议主持人必须给予发言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忽略或者压制;
(五)提倡作会议记录。如果因为没有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而导致工作延误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节约公费开支,不得铺张浪费。
法学院学生会干部应当遵守下列财务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而有预期支出的,必须首先作出书面预算方案,报部长和主席审批,主席的预算方案报学工组老师审批。审批人应当签字并注明哪些款项准予支出、哪些款项不准予支出。未经审批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二)如果在开展活动之前获得拨款,必须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开支;
(三)报销凭证以发票为原则,以收据和其他合理票据为例外;
(四)所有报销凭证必须首先由批准该项支出的审批人签字;
(五)审批人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损失重大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理;
(六)禁止伪造票据,虚开增开金额;
(七)审批人不得指使或者勾结经办人谋取私利;
(八)所有采购行为,原则上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经办,经办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
法学院各班级、团支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约束班委、团支部干部的财务行为,也可以根据本条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办法,报学工组批准并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禁止徇私舞弊、公报私仇。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需要发布的,必须经过学工组老师或者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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